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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权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云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权某,男,汉族,在外务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仕明,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女,务农,住(略)。

原告权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咏梅担任记录。原告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仕明、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权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10月1日在临湘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直一般。自1997年起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捕风捉影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1年5月5日傍晚,被告邀儿子来到原告做事的工地毒打原告致多处受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何某答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一起共患难30多年,现已子孙满堂,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权某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临湘市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出示的的证明,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李某某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岳阳市X镇某居委会购置李某某家的房屋一栋并居住在此,云溪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龚某某的调查笔录,欲证明被告疑心重,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原、被告因此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5、陈某某的调查笔录,欲证明被告疑心重,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原、被告因此经常吵架,被告今年五月初伙同儿子在工地将原告打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6、门诊处方笺一张,欲证明原告今年5月5日傍晚被被告打伤并治疗的事实。

被告何某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今年5月5日在临湘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单一份,欲证明原告身上的伤系车祸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2、原告的手机通话详单一份,欲证明原告有婚外情。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原、被告都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何某对原告权某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5认为被调查人所说不是事实,并且被调查人也未出庭,调查笔录不具有证明力;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殴打所致。原告权某对被告何某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通话详单不能证明原告有婚外情。

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权某提供的证据1、2、3被告何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供的证据4、证据5、由于被调查人没有出庭且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供的证据6系一份孤证,本院也不予采信。被告何某提供的证据1由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供的证据2是一份孤证,本院同样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10月1日在临湘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权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权某。原、被告夫妻感情以前一直较好,但自1997年被告出外务工起双方开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经过二年多的恋爱期,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婚姻是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的;且双方一起生活接近三十年,共同将一对儿女抚育成年,因此原、被告间具备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只是由于被告出外务工夫妻缺少交流才产生了矛盾,只要夫妻之间多加强沟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有望和好,同时原告权某也并未能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权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权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景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咏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家庭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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