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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欧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某:

你与欧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何某不服,向本院的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了(2007)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你不服,以原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

1、关于本案案由认定的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定“出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经再审审查,你为便于其他人投资开办的临武县X镇的白岑煤矿年检办证,于2003年12月6日、12月10日向欧亚林出具二张借条共计借款金额6万元,并约定2004年元月底换证为准还清此款,但2004年元月底白岑煤矿并没有如期年检换证,在欧亚林催促下,你于2005年11月8日书面保证于2005年12月26日还清此款,但仍未如期归还,欧亚林遂诉至法院。因此,此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你认为该6万元是欧亚林在白岑煤矿的投资款没有证据支持,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出资纠纷”没有事实依据,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本案事实认定的问题。你认为原审对欧仕林、欧亚林二兄弟投资白岑煤矿的事实没有查清,导致出资纠纷变民间借贷,欧仕林系名公职人员,系借款人欧亚林哥哥,你认为该6万元系二兄弟共同出资投资于白岑煤矿,欧亚林出名,欧仕林隐名,但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你又认为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未认真审核认定证据,亦未履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及一、二审庭审笔录,一、二审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审理中履行了举证、质证程序,并经质证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作出判决,你认为法院未全面审核定定证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的规定,你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本收集证据,其提出人民法院未履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的再审申请理亦与事实不任,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本案管辖权的问题。你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应由其住所地所在法庭鲁塘法庭管辖,而不应由华塘法庭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中法再审人即一审被告何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管辖,鲁塘法庭与华塘法庭均隶属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华塘法庭审理此案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你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当即维持。你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经本案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何某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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