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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英文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加拿大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1981年4月鋈海搴觯迕厍讼。鲎迕厍鹣辰蛏樥鎄迕槾X面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26日在福建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原告就返回加拿大,从此与被告再无联系,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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