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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D某AWARAGABOU、A某I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8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英文名:(略)。女,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詹杰臻,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飞影,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略),男,马里国人,1949年出生,住址:广州市X路X号天秀大厦B座X室。

被告A某I,男,马里国人,住址:广州市X路X号秀山楼X号房。

原告陈某与被告D某(略)、A某I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和其委托代理人詹杰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D某(略)、A某I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略)于2004年开始做服装生意,原告将服装卖给(略),(略)再将服装运到国外销售。2004年12月27日(略)在广州向原告购买一批价值为(略)元服装,除了预付订金2000元,尚欠原告(略)元,当时双方约定(略)从2004年12月27日起两个星期内付清(略)元。2004年12月17日,(略)向原告购买一批价值为(略)元的服装,除了预付订金1000元,(略)尚欠(略)元,当时双方约定(略)从2004年12月17日起两个星期内付清货款(略)元。但(略)违反双方约定,未归还以上两笔货款(略)元。在原告的追讨下,2005年1月12日原告和(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略)在2005年1月12日至1月22日付清所欠货款(略)元,(略)的朋友A某I同意对货款(略)元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保证人在某款协议上签名。(略)在2005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2005年3月25日支付1万元,后又陆续支付了(略)元,尚欠(略)元至今未还。此后,(略)和A某I一再推诿逃避应付欠款(略)元的责任。故诉请:1.判令两被告(略)和A某I立即给付原告货款(略)元及利息(以人民币(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自200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时止)。2.判令两被告(略)和A某I对给付原告(略)元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为证明其诉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两份订货单和一份还款保证书,证明买卖关系和担保关系合法成立。

两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陈某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略)和A某I为马里国公民,本案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本案买卖合同在广州履行,本院又为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之中级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买卖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被告(略)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其理应支付货款给原告。由于被告(略)拖欠原告货款,原告要求给付逾期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A某I自愿对被告(略)拖欠原告货款(略)元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被告A某I对保证责任方式未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此种情况下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D某(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支付货款人民币(略)元及利息(以人民币(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自200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时止)。

二、被告A某I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6元由被告D某(略)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D某(略)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D某(略)和被告A某I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某森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代理审判员王美英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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