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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197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8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王XX随被告杨XX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

三、离婚后,原告居住维持原状,被告应于2010年4月1日之前,迁出上海市XX室房屋,自行解决居住;

四、原告应给付被告人民币30万元,于2010年4月1日之前给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0年12年31日之前付清;

五、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章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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