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诉某告郑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1981年8月生。

被告郑xx,女,1983年12月生。

原告周某诉某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9日起诉某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郑xx经本院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他与被告于2002年举行婚礼,生育两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分居至今,他起诉某求离婚,抚养两子,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某。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向法庭出示廖树亮、钟守堂证明材料各一份。

根据原、被告诉某意见及庭审举证、质某、确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12月生一子周某x,2005年4月生一子周某x,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常生气吵架,双方于2007年分居至今,婚生两子现由原告方抚养。庭审中,原告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要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2007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生两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放弃要求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郑xx离婚。

二、婚生两子周某x、周某x由原告周某抚养,被告郑xx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柳亚华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赵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