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原告张x。
被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x。
被告冯x。
被告金x。
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张x诉被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x、金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x、张x诉称,2009年7月30日傍晚,其回家发现屋顶大量漏水,造成家中墙壁、地板、床、被褥、手机等受损,直至次日上午11时左右,漏水才渐渐停止。经了解,漏水是由于被告冯x7月30日请保洁公司打扫卫生将污物冲入下水道被堵,水从被告金x家中溢出后漏至其家中。经居委会联系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手机损失费988元以及墙壁、地板等损失2012元)。
被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事故确实由于总管堵塞所致,但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赶至原告家中疏通,且其公司每年均对主管进行疏通和养护,其公司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冯x辩称,其家中当天是在搞卫生,但用水量很少,不可能导致主管堵塞,其对该事故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金x辩称,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其也是本起事故的受害者,其家中的污水是因为总管堵塞溢出的,主管堵塞有可能是被告冯x家中用水过量所致,也可能是被告物业公司对主管未疏通所致。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3000元缺乏合理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傍晚,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X村X号X室原告徐x、张x家中漏水。原告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赶至其家中进行疏通,并通知X室被告金x。2009年7月31日中午,被告金x赶到处理后漏水才停止。后经调查,漏水原因是由于房屋总管堵塞,致使水从X室被告金x家中厨房水斗、卫生间浴缸溢出后漏至原告家中。被告金x家长期无人居住。同时有居民反映,事发当时X室被告冯x家在搞卫生,总管堵塞可能与被告冯x家大量用水有关。后经居委会调解,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免除原告徐x、张x年-2012年的物业服务费(包括卫生费、保安费和物业管理费),如费用浮动,以同期物业服务费为标准;
二、被告冯x自愿补偿原告徐x、张x人民币400元(已当庭给付原告);
三、被告金x自愿补偿原告徐x、张x人民币400元(已当庭给付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张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余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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