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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a诉陈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a,男,汉族,住所地本市××。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a,女,汉族,户籍地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许a(系被告丈夫),住本市××。

原告黄a诉被告陈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巧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于2009年12月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区××路××弄××号×××室房产,房价为210万元,装修装修及家具家电补偿款39万元。原告已支付房款126.4万元。双方已于12月17日交接了房屋,且已各自缴纳了相应的交易税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25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至今未办理。现要求被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由原告支付剩余房款和装修及家具家电补偿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a与被告陈a就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交易而于2009年12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陈a应于2009年12月31日协助原告黄a办理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于产权过户之日支付被告房款806,000元及装饰装修、家俱家电补偿款39万元;

三、被告陈a应于2009年12月31日协助原告黄a将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之物业维修基金、水、电、煤之户名变更至原告名下。原告于上述过户名变更手续完成之日的次日支付被告房屋尾款3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8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09年12月31日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乌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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