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虞某某与施某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虞某某。

被告施某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虞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伟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某某诉称,2007年8月28日,原告在本市某某小区内行走,被告施某某驾驶着一辆牌号为皖x中型客车倒车时碰撞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认定,由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即赴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皖x中型客车投保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上述被告未能就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协商解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施某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0,563.5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60,000元、护理费5,36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590元、残疾赔偿金106,700元、鉴定费1,400元、物损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上述项目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

被告施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且被告已预支了部分医疗费5,000元。但是对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则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8日7时30分,原告虞某某在本市某某小区内行走,被告施某某驾驶着其所有的一辆牌号为皖x中型客车倒车时碰撞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由被告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虞某某当即被送至某医院抢救治疗,于200x年x月x日至x月x日住院治疗,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加压钉内固定术,原告支付了住院医药费20,326.20元(其中伙食费180元),此后原告于x月x日进行了门诊治疗,支付了门诊医疗费87元。原告另又提供了医疗费单据两张金额330.30元,但未提供病历记载。被告施某某预付给了原告5,000元。

经交警部门委托,200x年x月x日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虞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股骨颈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8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4个月;二期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治疗休息2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400元。

另查,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1、户口簿,显示虞某某为本市X镇户口;2、《劳务用工合同书》一份,载明:某有限公司聘用虞某某从事工作,其每月工资6,000元;3、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某有限公司2009年x月x日出具),载明:兹证明虞某某系我单位担任董事长,月收入为6,000元,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0x年x月x日至2009年5月30日未上班工作,扣发工资总计为126,000元;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虞某某。

再查,被告施某某所有的中型客车(车牌号皖x)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x日,其中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单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鉴定费收据、户口簿、《劳务用工合同书》、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施某某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原、被告对此也未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据此确定被告施某某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施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施某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直接向原告先行赔偿的责任。超出部分,则由被告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在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1、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病历和医疗费单据,本院依法核准为20,233.20元(已剔除伙食费、无病历单据);2、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原告目前未能提供相关医学证明,且尚未发生,本院对此不作处理;3、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了相关的单位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并结合鉴定结论的一、二期休息期限10个月来核定其误工损失;4、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以目前一般护理市场价格每天40元为基数按鉴定结论的一、二期护理期限计134天,并无不当,可以准许;5、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就诊治疗次数、亲属探望的合理性等实际情况,由本院依法予以酌情确定;6、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则以每天20元标准结合住院天数20天予以核准;7、关于营养费,参考原告的伤残等级,则以营养标准每天30元及鉴定结论的一、二期营养时限计74天来计算核定;8、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本市X镇居民的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6,675元),按20年的20%的系数(九级伤残)来计算核定;9、关于鉴定费,则以票据为准;10、关于物损费,原告主张衣服损坏300元,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考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和抢救伤者的紧迫性,伤者发生衣物损坏尚属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1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则以纠纷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由本院依法判定,庭审中被告施某某请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综上,本院依法确定本案产生的赔偿项目具体费用为:医疗费20,233.20元、误工费60,000元、护理费5,36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220元、残疾赔偿金106,700元、鉴定费1,400元、物损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项目,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属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物损费)分别承担相应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则由被告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施某某已支付款项予以抵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8,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人民币300元(物损费);

四、被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虞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48,513.20元,扣除被告施某某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被告施某某实际应支付人民币143,513.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2.6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1.30元,由原告虞某某负担人民币87.70元、被告施某某负担人民币2,16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徐晓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