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顾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区××镇××村×号×室,现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a与被告陈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范a诉称:上海市××区××镇××村×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公房,承租人为被告陈a。2009年10月17日,原被告在中介公司居间下达成关于系争房屋的《不动产买卖意向书(定金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协助被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使用权转产权手续,被告办出产证后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到手房价为人民币(下同)46万元,双方并对付款方式、交易过户日期、税费承担、交房、附属设施设备的处理、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代被告支付了系争房屋公房租金9,728.60元。在原告及中介公司协助下,被告办理了公有住房出售手续,但因房价上涨被告拒绝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以6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关系,在系争房屋办出产证后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向原告实际交付房屋。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返还原告代付的公房租金9,728.60元。
被告陈a辩称: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a于2009年12月18日前返还原告范a定金50,000元;
二、被告陈a于2009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范a定金赔偿金50,000元及其他损失5,000元共计55,000元;
三、被告陈a于2009年12月18日前返还原告范a代其支付的房屋租金9,728.60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7.29元,财产保全费2,521.35元,两项合计3,818.64元,由被告陈a负担(该款由被告陈a于2009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范a)。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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