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蓉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同居,2008年4月6日,王某某生育一子,姓名王某。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以原告王某的名义起诉要求被告按月给付原告抚养费。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自2010年1月起按月给付原告王某抚养费人民币350元,至其18周岁止。
二、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给付王某某原告王某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人民币4,2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3,0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审判员姚蓉蓉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邵莉玲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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