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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勃利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0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汪某某,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永清、李婷婷,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至本区X镇月湖山庄X号别墅车某,窃得尚未使用的价值人民币40,320元的大金牌空调外机2台,后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蔡某、王某乙、车某、阚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调取、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陆丽蓉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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