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X诉被告郎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路。

被告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原告周X与被告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告因租借被告单位房屋而与被告相识。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期间还继续向原告借款。2008年4月,原告将所有借条一并还给被告,被告重新出具一张共计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元的借条给原告。2009年2月,被告又出具还款的承诺书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郎XX归还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郎XX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因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2008年4月,经双方确认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出具一张新的借条给原告,载明:“自2006年以来,我向周X先生共借款15次肆拾万,以此为据”。原告将此前所有借条一并归还被告。2009年2月24日,被告出具承诺书给原告,载明:“我向周X先生借的钱争取在下周一归还,如遇不可预测的情况发生,最后还钱的时间为3月10日为据,如不能还款本人应承担一切后果”,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x元的借条、原告遗漏还给被告的借条二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X与被告郎XX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x元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承诺书的事实,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承诺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事实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郎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X借款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毅

审判员王红霞

代理审判员刘鲁宁

书记员顾玮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