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
被告上海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瞿某与被告上海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瞿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元及代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1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2009年7月13日,被告以原告上班时间未经允许私自更改电脑的IP地址上网,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原告。原告不服公司辞退决定,遂申请仲裁。因仲裁委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9日前给付原告瞿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
二、原告瞿某应于2009年12月8日前就嘉劳仲(2009)办字某号案件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瞿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华
书记员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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