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罗江民、谌来业,均系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容里昌宝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廖凯波,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俊(清新)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三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纳公司)、原审第三人海俊(清新)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2004年6月14日,东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邓某某于2001年8月和9月五次委托东纳公司为其加工印制纸质手提袋和纸盒,东纳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完成了全部加工任务并交付了货物,邓某某共收取东纳公司价值(略).46元的外包装盒,但其未依约支付加工款,请求判令邓某某支付加工款(略)。46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欧阳玉琼独任审理,采用简易程序于2004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后,原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冰、欧阳玉琼、人民陪审员黄彩云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9月27日制作了《民事案件适用程序及审判人员通知书》,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了当事人。
又查明:2004年11月15日,原审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在该次开庭中,仍由审判员欧阳玉琼一人参加庭审,并称本案由审判员欧阳玉琼独任审判。而邓某某对此提出上诉,称本案一审诉讼程序不当,一审转为普通程序后,仍由一名法官进行庭审,判决书却为有三人的合议庭署名。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后,已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冰、欧阳玉琼、人民陪审员黄彩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4年9月27日制作了《民事案件适用程序及审判人员通知书》,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了当事人,故原审法院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冰、欧阳玉琼、人民陪审员黄彩云共同参加庭审。但原审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已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在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时,仍由审判员欧阳玉琼一人参加庭审,并称本案由审判员欧阳玉琼独任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邓某某对此提出了上诉,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本院暂不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后的结果确定诉讼费的分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星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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