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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

被告某公司。

被告某酒店。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某公司、某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月9日上午原告途径本市X路xx号“某某酒店(某店)”后门时,遭大毛竹砸伤左脚大姆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护某某等。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公司、某酒店应于2010年1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杜某医某某、误某某、营养费、护某某、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4,5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人民币8,5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某公司、某酒店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1月8日前支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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