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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苏某、秦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区木片监质科木片监质班班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2011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区木片监质科木片监质班取样员(验收员),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2011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区木片监质科木片监质班取样员(验收员),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2011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岳云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苏某、秦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苏某、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国有独资大型企业,公司下设原料区X区下设有木片监质科木片监质班(以下简称木片科、木片班),木片班员工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地供应商送来销售给某某公司的木片进行取样送检,某某公司凭借所取样品化验出合格率和含水量两个数据,并依照这两个数据与木片供应商结算供货价格。

在取样送检的过程中,某某公司木片班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木片供应商送货取样时违反公司关于取样的规定,人为的挑选形状佳、规格好的木片送去化验,通过提高木片的合格率帮助供应商获取更多的利润,事后供应商按照汽车300元/车、火车500元/车的标准给予为其提供帮助的木片班成员感谢费,这种行为在木片班内俗称“做业务”。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身为某某公司木片班职工的被告人邱某、苏某、秦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木片供应商“做业务”,并收受感谢费。其中,2010年9月,邱某、苏某、秦某分别收受感谢费x元、x元、x元;2010年10月,邱某、苏某、秦某分别收受感谢费8000元、7100、6000元;2010年11月,邱某、苏某、秦某分别收受感谢费4000元、5600元、4000元;2010年12月,邱某、苏某、秦某分别收受感谢费6100元、8500元、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苏某、秦某退缴了涉嫌受贿的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所在(略)司法局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认为邱某系初犯,在犯罪之前表现较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小,请求对邱某判处缓刑,并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被告人苏某所在的(略)X区司法局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认为苏某成长顺利,此次受贿罪并非暴力犯罪,社区有能力对其帮教,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被告人秦某所在的某司法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认为秦某人性温和善良,平时表现较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小,愿意对其监管、帮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苏某、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某某公司木片班取样流程及相关规定,木片供应量台帐资料及说明,考勤表,证人罗某、文某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苏某、秦某的主体身体资料、到案经过、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苏某、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所在司法部门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三)项、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邱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略)矫正。

二、被告人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苏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持判决书到怀化市X区矫正。

三、被告人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秦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略)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霞

审判员瞿四平

人民陪审员陈叙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某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某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某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十三第某、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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