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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8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经营管理部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法律事务处干部,住(略)-X号。

上诉人姜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胜利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胜利石油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姜某某1955年3月应征入伍,1959年3月转业。1993年,姜某某被胜利石油管理局企业管理处聘任为经营管理科科员。1993年6月,胜利石油管理局根据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调整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将胜利石油管理局六类区十级(正)原标准207元,调整为276元。

1991年10月1日至1992年10月1日,姜某某标准工资为183元,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姜某某标准工资为207元,1993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姜某某标准工资为276元。

1993年6月,胜利石油管理局实行技能工资调整,原告标准工资由207元调整为276元。

姜某某于1996年退休,1996年4月25日,其在某写干部退休审批表时,就认为胜利石油管理局在1993年工资套改时将其工资弄错。1993年10月25日,姜某某购买被告60型住房一套。

2004年10月28日,姜某某以胜利石油管理局在1993年工资套改时对其工资套改不正确为由,向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扣减的工资、房贴、利息(略)元,并赔偿福利住房因涨价损失(略)元。2004年10月28日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姜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1993年6月,胜利石油管理局根据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调整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将胜利石油管理局六类区十级(正)原标准207元,调整为276元。姜某某在1993年7月1日技能工资调整前的标准工资为207元,工资调整后姜某某的工资调整为276元,并无不当。姜某某主张1993年工资套改时胜利石油管理局将其工资套改错误,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姜某某上述主张,不予确认。姜某某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干部退休审批表时,就认为胜利石油管理局在1993年工资套改时将其工资弄错,即使胜利石油管理局在1993年工资套改时将姜某某的工资弄错,姜某某于2004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住房补贴根据工资标准发放,既然姜某某的工资套改正确,就不存在某发房贴的问题。职工福利住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姜某某主张的福利住房因涨价损失(略)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姜某某要求胜利石油管理局赔偿信访费用1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胜利石油管理局抗辩理由正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某某负担。

姜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工资是六类区X级207元没有依据,除从未见过实发工资外,根据通货膨胀和劳动法保障的实际工资,其约等于57年部队时正班级11元左右,原判的认定实际上是配合政治邪癖反动势力,外加黑公安遥控放射线对上诉人的迫害。二、原判不予确认1993年第三次工资改革对上诉人的工资套改错误不当。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供了不同类型干部级别全国对应套改关系不同时期级别工资标准对应表,原判认定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错误。三、原判认定上诉人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错误。上诉人相继多次向市劳动局申请仲裁,但劳动局让回原单位解决,故意拖延时间。另外,20多年来我连续多次向单位、市、省、部、六大军区、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和纪委等申诉500余万字。四、原判适用劳动法第82条、85条与民事诉讼法第64条错误,对上诉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信访上告上列腐朽官势叠加黑公安遥控放射线的阻挠干扰构成的不可抗力和全国第三次93年工资等级制改革,上诉人在某等级制国干26级制已晋升到高级位15级,等于26级制下石企干16级制5级191元,但被错误降套入第11级,并未超过时效,并且退休前已晋升达到高级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终生不变。五、原判认定信访费用与法无据错误。一审我已提供了给上列各级领导人信访发出平和挂号信的邮局收费收据,理应采信。故上诉请求:一、明确审理判定上诉人的职务级位,请求法院调取1959年上诉人转正提干的证据表、1960年在某京石油干校大专水平结业审批鉴定表、1996年胜利石油管理局企管处报告、局长党委书记陆人杰亲自批准上诉人享受执行正科长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证据、1997年正科长级增加职务和技能工资的实发工资证据以及石油工业部(88)油干X号文关于评定技术职称等,上诉人原执行国干56年26级制自1961-1991年连续30年,在某发(1993)X号文生效对应改制的公务员15级等级制,对30年科员应直接执行正科长最高封顶9级,对应石企干16级制1991年我已达到5级191元,被上诉人错误套改为11级338元错误,对此法院应明判单位退还我的干部资格自传。对职务工资等级制正科长级B7档345元到退休副科员等级制7档255元,只给我3档175元,对超过30年还应每两年在255元基础上-6档235院差值增加,等于345-175元与215元两项差按时空自1992年到2005年5月累计补偿被克扣的工资和附加的房贴、利息损失(略)元。二、请求适用法律保障给我平反甄别纠正时,要肃清批驳石企干等级制极端坑民与紊乱加频繁的恶气。三、夺回1991年已晋升达到的技能工资非领导副处级与申诉执行正科级职务工资水平,制止上世纪80年代我45岁支部报我非领导科级干部不批,而对非领导超过60岁平定中级技术职称这两者待遇均相等相关,严厉打击劳资部门自早以来存在某野蛮格质。

二审查明,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上诉人干部履历表显示:1991年10月22日,因符合部分职工浮动升级条件,按照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上诉人由工资级别6副标准工资167元升级执行为工资级别6正标准工资175元,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10日,按照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上诉人由工资级别6正标准工资175元升级执行为工资级别5副标准工资183元,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1月12日,根据总公司(92)中油劳字第X号文件,上诉人按照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由工资级别5付标准工资183元晋升半级工资,执行工资级别5正191元,从1992年10月1日执行。

1992年12月1日,按照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上诉人由工资级别5正标准工资191元晋升一级工资,执行工资级别4正标准工资207元,自1992年7月1日执行。

1993年6月25日,根据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调整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93)中油劳字第X号文件规定精神,上诉人工资由执行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由工资级别4正标准工资207元调整为执行工资等级10正标准276元,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30日,根据总公司(95)中油劳字第X号文件规定,上诉人的技能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按照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由10正标准工资276元调整为工资等级10正标准工资338元。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2月15日,根据总公司(95)中油劳字第X号文件规定,上诉人技能工资由工资等级10正338元晋升调整为执行工资等级9正标准工资373元。

1993年6月,被上诉人根据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调整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将胜利石油管理局六类区十级(正)原标准207元调整为276元。上诉人所工作单位为六类区。

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调取被上诉人原领导批准的其享受执行正科长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等有关证据,经法院依法取证,无果。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干部履历表中的档案内容,可以显示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在1993年前曾经过了数次的工资浮动升级。1993年6月,被上诉人根据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调整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统一对油田职工原来执行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改革为执行石油企业职工技能的工资标准,据此,被上诉人对照1993年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对应表,将上诉人的工资由原来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下的工资级别4正标准工资207元套改为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下的工资等级10正标准276元,是符合本次工资改革套改精神的,原判由此未予认定上诉人关于1993年其工资套改错误的主张是正确的。

即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1993年工资套改时将其工资弄错,因上诉人主张在1996年4月填写退休审批表时就已知道,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一审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出其在某请仲裁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效证据,因此,一审认定其于2004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其因信访上告腐朽官势、黑公安遥控放射线的阻挠干扰而构成不可抗力,该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因上诉人主张工资套改错误不能成立,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信访费用1000元无法律依据,原判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上诉人上诉请求明确审理其职务级位的问题,因职工的职务级别的确定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事务,上诉人应否按照其主张的副处级或正科级享受各项待遇,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审查。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肃清批驳石油企业干部等级制的问题,因执行石油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是石油天然气公司为进一步深化工资改革采取的措施,其正当性与否,非法院受理的范围,故对其该主张不予审查。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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