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汪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200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拘传,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永华经事先电话联系,约至本市X路、南浔路口进行毒品交易。当被告人汪某某在约定地点欲将0.8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贩卖给周永华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提请对被告人汪某某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永华、傅铮、魏沪仲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的毒品、毒资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因汪某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酌情对汪某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赃款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孙斯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被告人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