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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上海某某高级服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高级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高级服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担任操作工。2008年5月23日,双方签订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15日下午起,原告等职工因要求被告按外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缴纳保险费及提高待工期间工资标准发生纠纷而停工。同年5月22日下午,被告补发原告脱节待工工资,原告等复工。同年6月3日下午起,原告等因被告未书面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停工。同年6月18日,被告张贴公示,称公司正与有关部门协调补缴养老金,部分职工消极怠工,使外销订单无法生产,公司将按厂纪厂规、无故旷工的规定作除名处理。次日,被告又张贴公告,称自2008年6月13日下午起,车间职工开始消极怠工,公司要求职工立即复工,如继续消极怠工,将按厂纪厂规作除名处理。同年6月25日,被告张贴公告,称自2008年6月18日公告张贴至今,车间职工继续消极怠工,影响公司外销生产,原告等职工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将原告等人除名。2009年4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该会以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劳动争议仲裁案立案受理。截止2009年10月14日,该案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高级服装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底前支付原告王某菊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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