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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诉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某,男。

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娄某诉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娄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补缴2008年4月8日至2008年8月31日综合保险费,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28元、代通金1976元、2008年4月8日至同年7月31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904元、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3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8892元、2009年7月1日至同月22日工资1976元、九级伤残工伤赔偿金x元、医疗费x.81元、鉴定费35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2008年8月7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基本工资1030元、周六固定加班工资370元,原告担任仓库管理员。2008年10月25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4月14日,原告上述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09年7月22日晨会期间,原告因发货与公司生产部经理发生争执,该经理口头不要原告上班。当天下午,原告至嘉定区X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被告明确表示没有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准备安排原告从事清洁工或公司食堂工作,原告没有同意。2009年7月27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2008年4月8日至2008年8月31日综合保险费,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28元、代通金1976元、2008年4月8日至同年7月31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工资7904元、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3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8892元、2009年7月1日止同月22日工资1976元、九级伤残工伤赔偿金x元、医疗费x.81元、鉴定费350元。该会以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劳动争议案立案受理。截止2009年10月19日,该案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同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娄某2008年5月至2008年7月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9年7月份工资计人民币4000元。扣除被告预支原告生活费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为原告娄某办理完毕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原告应予以配合;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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