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A(曾用名喻B),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A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喻A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相恋,2003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22日双方生育儿子张A。婚后第二年,原、被告一同前往上海打工,期间关系尚可。2008年10月,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为此,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喻A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张A随被告张某共同生活;
三、在被告处的原告婚前财产:海尔洗衣机、64厘米华夏彩电各1台,条柜、衣柜、橱柜各1个,写字台1张,凉椅3把归原告喻A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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