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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诉某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才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某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才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诉称,其于2007年3月8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9301.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元、护理人员误工费3750元、住院伙食费240元、交通费182元、营养费5400元、鉴定费350元、工伤八级四项保险待遇x元、医疗费x.25元、护理人员住宿费3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3月8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08年4月2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09年3月19日,原告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7月31日,原告经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原告支付鉴定费350元。2009年10月12日,原告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工伤待遇等。2009年8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加班工资等。截止2009年10月19日该案件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后原告直接诉至本院。

另查,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原告2007年3月8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与被告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1日前支付原告文某志工伤八级四项保险待遇、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合计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秋华

书记员汪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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