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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王a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注册地本市××,办公地本市××。

负责人郑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b,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a,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王a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巧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b、被告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求购本市××房屋。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带着被告实地查看了上述房屋,并最终促成了被告与该房产所有人达成了买卖意向。原被告也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佣金为87,600元。9月26日,经原告协助,被告与出售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1月17日,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支付了4万元佣金,但剩余47,6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佣金47,600元,并偿付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工作人员在居间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称涉案房屋的产权在出售前已满两年。而事实上,该房产尚不满两年,导致被告多支出17万元的税费。由于中介经办人的过错,导致被告未能取得银行贷款,只得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房款。原告工作人员表示房屋带一车库,需要支付相应的8万元税费。而事实上该车库的转让并不需要支付税费。过户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工作人员竟一走了之,买卖双方只得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希望法院依法处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a应于2010年2月24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服务费3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8.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0年2月23日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乌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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