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喻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8月24日在贵州户籍地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某。2006年5月起,原、被告携女儿从贵州搬至上海市嘉定区X镇(原方泰镇)居住生活。2008年6月起,因工作缘故,原、被告及女儿搬至上海市嘉定区X镇居住生活。2009年7月,双方因故分居,分居期间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遂于2009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王某某随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喻某某自2009年11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女儿王某某18周岁时止;
三、离婚后,原、被告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喻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1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沈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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