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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陈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某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简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略),系简某某之妻。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戚高林,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

负责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简某某、陈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某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冉麦礼,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某某、陈某某诉称:2007年10月3日,骆留涛驾驶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简某某及其子陈某运(X年X月X日生)受伤,陈某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留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系受害人陈某运之父,骆留涛的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处办理了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2008年1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骆留涛应赔偿简某某各项损失x.72元,赔偿两原告其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x.90元。两原告与骆留涛签订协议,将10万元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直接由两原告受偿,但因被告拒绝支付该项保险金,遂诉至法院。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合同是被告与被保险人骆留涛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不能直接赔偿;保险合同权利转让协议未通知义务人,转让协议应为无效;骆留涛肇事后逃逸,依保险条款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若干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各一份;该两组证据证明肇事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显示骆留涛肇事后弃车潜逃,依据保险条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和解协议》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两原告通过协议转让,获得了肇事车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合同10万元保险金索赔权,并在相关判决书中得到认可。大地保险公司认为,相关判决书未确认《和解协议》权利转让的真实性,应由骆留涛出庭证明才能证实。4、公安交警部门对骆留涛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骆留涛自首情况。大地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骆留涛肇事后弃车潜逃,不应采信询问笔录。5、受害人陈某运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证明陈某运出生、死亡时间;6、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骆留涛的肇事车在被告处办理了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和不计免陪特约险。大地保险公司对以上两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保险条款,证明驾驶人弃车潜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对该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不应采信。

通过庭审调查和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10月3日,骆留涛驾驶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简某某及其子陈某运受伤,陈某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骆留涛弃车潜逃,2007年10月8日自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留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4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骆留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08年5月7日止。2008年3月29日两原告与骆留涛签订一份《和解协议》,内容为:骆支付x.5元,两原告不再追究骆任何民事责任;两原告已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骆及保险公司,骆必须出庭证明已将其10万元商业三者险理赔权转让给两原告,同意由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金支付给两原告,否则骆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否能得到保险赔偿金风险由两原告承担。2008年1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称“骆刑满被释放后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人骆留涛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德到本院应诉”。该判决书认定原告简某某医疗费x.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525元,误工费877.5元,合计x.22元,死者陈某运医疗费65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570.4元,合计x.9元。该判决书还认定骆留涛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x.5元,两原告不再追究骆任何民事责任的和解协议有效,骆已履行协议,不需要再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书未触及保险合同权利转让的问题。关于两原告要求大地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请求,该判决书以不属本案处理范某为由不予支持。该判决书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两原告简某某医疗费321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死者陈某运医疗费65元,死亡赔偿金x元,共计x.72元,驳回了原告其他损失请求。

本院认为,骆留涛未按保险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要求,参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两原告起诉骆及保险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权利转让的事实未得到证实,原告关于权利转让的请求未得到受理法院支持,两原告与骆也未采用其他方式将保险合同权利转让一事通知大地保险公司,因此合同权利转让不成立。肇事弃车逃逸行为是骆留涛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毋庸置疑。驾驶人肇事弃车逃逸行为是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免责情形之一,有证据证明大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已明确将免责条款告知被保险人骆留涛。两原告称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未尽明确告知义务,无事实依据,因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两原告毫不知晓。骆留涛自首是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不能以此否定肇事弃车逃逸行为的存在或不受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束。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简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简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轩洁

审判员周晓东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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