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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为与被告李××、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

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养殖专业户,主要饲养优质郎德鹅和东北长绒大白鹅以及品种鸡。2009年3月15日,正值鹅、鸡产蛋高峰期,为了多产蛋,我在被告李学秋处购买了由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芪金维他饲料一大袋(内装5小包)。当天,我按说明配料喂养,当夜,鹅就产软皮蛋,3月16日软皮蛋增多,采食量下降。3月17日产蛋鹅和鸡开始死亡,到3月20日所饲养的产蛋鹅和鸡大部分死亡,共计造成650只鹅、30只鸡死亡,损失达十多万元。事发后,我及时找被告李学秋反映,李学秋反映至生产厂家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周口销售经理马昌海和兽医技术员赵某东到我家了解情况,并现场解剖鹅两只,留下解剖记录一份,并带走死鹅、活鹅各一只。3月26日被告李学秋和马昌海再次来到我养殖场,看到鹅全部死亡的事实,马昌海均表示愿意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且还要走我的银行帐号,又带走死鹅两只,活鹅一只以便解剖,但我至今未见被告的赔偿和结果。在此期间,我曾带着死鹅和活鹅到郑州牧专医院进行解剖化验,结果是药物中毒死亡,但未出证明。经向河南省畜牧局调查了解,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未办理饲料添加剂,添加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任何产品批准号,而被告李学秋亦未取得工商业执照和相应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出售假药。二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至今未给予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30元、评估费3000元、以及差旅费2000元及其他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学秋向本院提供的有书面答辩状,主要理由如下:(1)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所使用的参芪金维他饲料添加剂是在我处购买的。(2)原告无确切的、直接证据证明,其产蛋鹅、鸡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喂参芪金维他饲料添加剂引起的,我有证据证明参芪金维他饲料添加剂不会造成禽类中毒、生病和死亡。参芪金维他是一种无毒害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不会引起家禽中毒而造成损失,大量的用户证明,该饲料营养添加剂是无毒无害的。原告诉状的描述也否定了该饲料添加剂是导致其损失的原因,表现在:喂饲料添加剂后无中毒病状的表现,产软蛋现象主要造成的原因生病及缺钙。如果是中毒而死亡的话,那为什么原告反说产蛋鹅和鸡中毒死亡,公鹅怎么不中毒死亡呢(3)原告所饲喂的属混合饲料掺杂玉米、青草、水,原告并没有提供所掺合的其它饲料不会引起鹅中毒的证据;(4)我是合法经营者,证照齐全;(5)我所销售参芪金维他包装完整(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号)等标志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给我造成“该产品是合法”的假象,因此从这一事实出发,我也是一个受害者。综上,我是合法经营者,在经销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我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

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答辩状,主要理由如下:(1)我单位的产品参芪金维他是一种营养添加剂,没有任何副作用,不会导致鹅、鸡动物的中毒死亡,原告所养鹅、鸡死亡与我单位的产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11月19日我单位在商水县黄某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并由两位证人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活鹅试验,整个过程进行摄影记录,经过几天观察,进行活体试验的鹅无异常反映。试验证明,我单位的产品参芪金维他没有任何致使动物的毒性,不会造成鹅等动物中毒死亡,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2)我单位销售不只原告一家如果存在致使动物的危险,不是一家养殖厂的问题,相反,河北省安新县白洋淀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用后认为效果显著。(3)原告起诉前承认其鹅鸡的死亡与我单位的产品无关。2009年6月5日法院通知原、被告做动物试验时,原告拒绝参加,后与原告村干部商量一起在做试验,原告也不愿参加,这说明参芪金维他不会造成动物的死亡,原告所饲养鹅、鸡死亡与我单位的产品无关,原告心知肚明的。我单位也没有说过赔偿原告12万元,(4)原告的鹅和鸡即便饲喂了参芪金维他但同时还饲喂了饲料青草、水以及其它药物,原告如何能确定就是参芪金维他所致,而不是其它饲料草、水所造成的实际情况是郑州牧专医院的教授怀疑是禽流感。(5)我单位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产品批准文号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关系。综上,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依法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所花费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参芪金维他包装袋一个,以此证明该产品属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及其产品用途等;2、马××的现场勘查记录,以此证明原告所饲养的鹅鸡死亡的情况及症状等;3、化河乡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二份,以此证明原告在被告李××购买的饲料及其鹅鸡死亡的事实;4、河南省畜牧局饲料处的情况说明,以此证明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产品参芪金维他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未经其颁发单位生产许可证,也未给该企业核发任何产品批准文号;5、商水县畜牧局证明一份,以此证明李××销售参芪金维他产品抽样检验的情况。6、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商价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一份,以此证明损失为x元;7、周口瑞丰财物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某红养鹅损失的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周瑞财字〔2009〕X号),以此证明原告的损失x.3元;8、鉴定费3000元;9、王××、王××、刘××、张××到庭证人证言,以此证明原告鹅鸡死亡的事实。据此原告认为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成立。

被告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参芪金维他包装袋,以此证明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包装完整、标志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2、被告李××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证及毕业证,以此证明被告李××经营合法;3、销售帐单,以此证明原告两年以来未在李学秋处购买该产品;4、李××、李××、党××的证言,以此证明李××销售参芪金维他不会致家禽死亡。据此被告李学秋认为其辩解的事实及理由成立。

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黄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书光碟及见证人张××,证人陈××、高××到庭证人证言,以此证明被告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芪金维他鹅吃后不会中毒死亡;2、安新县白洋淀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及营业执照,以此证明该产品在其公司试用对鹅不会造成死亡。据此被告郑州大王兽药有限公司认为其辩解的事实及理由成立。

本院从商水县畜牧局所查封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参芪金维生产样品两大袋及制作勘验笔录,以此证明参芪金维他所生产厂家、证书编号、批准文号等标志。

商水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此证明该产品无产品配方标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无法进行检验,及鹅、鸡吃该产品后,是否会中毒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进鉴定。

庭审中,经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结合本案的案情对证据作综合分析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证据(1)、(2)、(4)、(5)、(7)、(8)及证据(3)、(9)所证明原告所饲养的鹅鸡死亡的事实和被告李学秋提供的证据(1)、(2)和本院提取样品勘验笔录、司法技术科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形式合法,符合客观实际与原、被告庭审陈某相一致,可以作为有效证据;2、原告对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对此异议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刘××系养殖专业户,主要饲料优质郎德鹅和东北长绒大白鹅及品种鸡。2009年3月15日,正值鹅鸡产蛋期,为了多产蛋,原告在被告李××处购买了由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芪金维他饲料一大袋(内装5小包),当天原告按照说明与玉米饲料、青草湿料混合喂养,喂后鹅产软皮蛋,采食量下降,3月17日产蛋鹅和鸡开始死亡,到了3月20日所饲养鹅650只和30只鸡死亡。事发后,原告刘××与被告李××及时反映到厂家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该单位派周口经销经理马××和兽医技术员赵某东到原告养殖场了解情况,并作了现场记录:养殖场规模公鹅120只、母鹅530只,混合饲料玉米、青草、湿料喂养,并对鹅进行解剖发现:心外膜有状出血,肠道粘膜弥液时出血等症状。事后带走活鹅、死鹅各一只,均未有结果。2009年12月30日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刘××所饲料鹅鸡损失情况作出周瑞财字〔2009〕X号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损失共计x.3元,评估费3000元。同时查明: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参芪金维他虽包装完整、标志齐全,包装袋注明:农业部兽药GMP验收通过、证书编号(2005)兽药GMP证字X号、批准文号豫饲预字(2006)x、本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等及其他说明事项,而事实上,该单位对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和获取产品批准文号,并投放市场销售。诉讼期间,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原告的鹅死亡与其饲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饲料“成份”进行分析及对鹅作活实体实验的鉴定。本院司法技术科查询多家单位均以对鹅死亡与饲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进行鉴定的回复。况且被告单位未能提供该产品配制标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也无法对该产品成份作分析认定。原、被告就活体实验,因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未参与活体实验。

另查明:被告李××系助理兽医师,2008年9月13日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兽药及其他相关产品。而其销售给原告参芪金维他一袋(内装5小包),净种100g。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被告李××处购买了由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芪金维他与其它饲料混合喂养鹅鸡后几天内死亡的事实,后经周口瑞丰财物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损失为x.3元,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参芪金维他许可证,该产品也未经有关部门的检验和批准,进行生产,投放市场销售,本身存在着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被告单位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向原告说明情况,也未对所提取样品作妥善保存,以致于双方发生纠纷后,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加之被告单位未能提供该产品的配制标准,质检部门,也无法对其产品成份进行分析,导致案件的复杂性,且庭审中,被告单位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鹅鸡死亡与其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因果关系,故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主观存在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原告喂养鹅鸡的过程,与玉米、青草、湿料混合喂养,参芪金维他并不是唯一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告应提供证据排除所混合其它饲料未受到污染,鹅鸡本身没有其他疾病不会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而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与其无关,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的责任。被告李××系合法经营者,所销售产品包装完整,标志齐全,事故发生后积极同原告找到生产厂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被告李××不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数额方面,原告所饲料鹅鸡死亡的损失x.3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x.3元,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x%即为x.x(%=x.84元。其余的责任由原告负担。原告所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所辩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经济损失共计x.84元。

二、被告李××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负担450元,被告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泉

审判员承俊德

审判员杜红光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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