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与刘某、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住所地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朱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8年7月28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以下简称西单支行)与被告刘某、被告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勤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闪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和、冯跃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单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被告富勤行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单支行起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3年7月15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x元贷款,用于向第二被告购买夏利牌汽车一辆,借款期限为从2003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4日;第一被告采用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方式,合同期内,第一被告应当每月归还原告借款本息879.87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第一被告未按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贷款人按逾期金额、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x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余额x.01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西单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其与两被告的关系及欠款情况:1、《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2、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及贷款支付凭证;3、贷款账户基本信息;4、机动车销售发票及注册登记信息栏。

被告刘某、被告富勤行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西单支行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3年7月15日,刘某(甲方)与西单支行(乙方)、北京君神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处借款用于购买夏利牌汽车,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期限为60月,自2003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4日;借款支用方式为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贷款从贷款账户直接转入北京君神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账户,用于支付甲方购车款项;贷款月利率为4.185‰;甲方在2003年8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879.87元;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x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丙方保证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还本付息,乙方按逾期金额、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2003年7月15日),西单支行向北京君神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号内提供贷款x元,用于刘某购买汽车。京x灰色夏利牌轿车所有人登记为刘某,该车无过户、转入登记,至今仍登记于刘某名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刘某及北京君神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未按期向西单支行支付贷款本息,至今尚欠西单支行贷款本金x.01元。

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某北京君神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及贷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刘某已连续多期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告富勤行公司亦未按照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要求被告富勤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富勤行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刘某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刘某追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借款本金余额三万一千五百二十五元零一分,并清偿相应利息、罚息(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刘某、被告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九元,由被告刘某、被告北京富勤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闪彤

人民陪审员胡和

人民陪审员冯跃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