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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友盈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海鹏经贸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新城工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中友盈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小区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告浙江海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友盈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浙江海鹏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鹏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贾$t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占锦、人民陪审员张建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上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海鹏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上公司诉称,日上公司于2007年11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材料(2008)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海鹏公司以日上公司于2005年2月5日出具担保函为由,将日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日上公司在该合同纠纷中承担300万元保证责任。日上公司根本不知悉该案的采购合同,从未出具过该案涉及的担保函,日上公司公章使用有完备的制度,当时已向法庭提交证据,日上公司认为该担保函原件是伪造的,故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并支付了鉴定费用3万元。200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当庭宣布鉴定结果,该担保函上日上公司公章系伪造的。海鹏公司当庭请求撤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准予了海鹏公司的撤诉,但对于鉴定费分担未予处理。故日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友公司和海鹏公司连带赔偿日上公司支付的鉴定费3万元及律师费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友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海鹏公司辩称,一、海鹏公司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二、海鹏公司没有过错,没有和中友公司恶意串通,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正常的经营活动,担保函是中友公司提供给海鹏公司的;三、担保函如果真是伪造的,涉及合同诈骗,应移交相应的司法机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海鹏公司将中友公司、日上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中友公司偿还26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3万元,日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海鹏公司据以要求日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是一份盖有日上公司公章的担保函,日上公司要求对该函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并提供了样本,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的意见是:担保函上的日上公司公章与样本上的日上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日上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3万元。后海鹏公司撤回了对中友公司及日上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庭审中,海鹏公司称其从未见过日上公司的人,担保函是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交给海鹏公司的。

日上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一张律师费发票,金额为9万元,并提交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以佐证该律师费的发生,但该份委托代理协议上只盖有日上公司的公章,未有律师事务所的盖章。

以上事实,有起诉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2008)海民初字第x号案卷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定结果虽显示担保函上的公章与样本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日上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海鹏公司故意所为,海鹏公司也称并未见过日上公司的人,担保函是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给的,由此可见海鹏公司只是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并无过错,故鉴定费用不应由海鹏公司承担。现中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了答辩权利,应视为其对日上公司诉讼事实的认可,且海鹏公司也称担保函是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提供的,故中友公司对(2008)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在案件中产生的鉴定费用3万元应由中友公司承担。日上公司要求的律师费9万元,因为不属于案件发生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友盈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鉴定费损失三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友盈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五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贾$t

人民陪审员占锦

人民陪审员张建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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