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安徽省合肥市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安徽省合肥市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西华县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漯河市源汇区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马某某、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孙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为让其妻子马某某顺利通过全国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与张某甲联系,由张某甲提供考试作弊设备,李某某、马某某联系购买作弊设备的人员。后张某甲从网上购买了作弊设备发射器一个及能接收信息的作弊橡皮9块,以每块作弊橡皮4000元价格卖给其在安徽淮北联系的3名考生,及每块作弊橡皮3000元价格卖给由李某某、马某某联系的考生6名,非法获利x元。2009年9月11日张某甲让孙某为其开车,和张某乙一起到周口后又去郑州接着其女友程XX来到周口,当晚在周口一宾馆由张某乙记录考生电话及QQ号码,与考生联系发送答案事宜,向考生演示作弊橡皮的使用方法。2009月9月12日上午7点左右,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马某某、孙某、程XX(另案处理)等人租用职业技术学院旁边的一家民房,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程XX将用箱子包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笔记本电脑抬到房顶上。由张某甲安装好无线电发射设备,准备给参加考助理医师资格的马某某、王X、冯X等人发送考试答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各退非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周口市卫生局证明,辨认笔录,光碟一张,抓捕经过,聊天记录,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马某某、孙某等以收买的方法,从计算机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通过网络购买了高科技作弊设备(包括作弊橡皮及发射器),拟利用互联网购买助理医师资格答案和利用PS智能发射、接收装置传送答案谋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非法所得x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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