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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七道河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七星满族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X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X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X村。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七星满族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七道河合作社)、北京七星满族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度假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七星度假村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七道河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某起诉称:1998年1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七道河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承租七道河合作社的36.4亩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原告租赁后在该土地上栽种了400余棵树,并栽种杨树6000棵。2002年被告七星度假村与原告协商共同搞旅游开发,原告不同意。后七星度假村的经理王某某担任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原告租赁的土地占用搞开发,并修建房屋。原告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故起诉请求:一、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七道河合作社与1998年1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有效;二、要求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

被告七星度假村答辨称:原告承租七道河合作社的36.4亩土地,已由村集体收回。2002年,七道河村集体决定将包括原告租赁土地在内的七道河村东沟山场及土地、关门山后梁土地以入股的形式成立旅游开发公司。2002年12月,七道河村为使集体经济不受损失又召开党员会决定改入股为租赁,不管旅游开发公司是否盈利,旅游开发公司都应每年上交村集体租赁费1万元,当时李某作为党员代表也签字同意。原告将其承租的土地退回村集体时,已领取承包款退费及补偿款共计6000元。现在七星度假村已建成运营多年,原告的起诉亦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七道河合作社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七道河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承租七道河合作社X.4亩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自1998年1月1日始至2027年12月30日止。2002年,七道河村准备搞旅游开发,开发的地块涉及到村里的山场还有几户村民的土地,其中包括原告承租的36.4亩土地在内。由于村集体缺乏资金,最初拟采取村集体以上述土地入股,王某某及其他村民以资金入股的形式成立旅游开发公司。后来,为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2002年12月6日,七道河村召开党员会决定改入股为租赁,不管旅游开发公司是否盈利,旅游开发公司都应每年上交村集体租赁费1万元,当时李某作为党员代表也签字同意。2003年7月5日,原告从村集体领取承租地块承包款退费及补偿款共计6000元。随后,被告七星度假村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并运营至今。2009年,原告与被告就补偿款的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并要求二被告将其承租的土地恢复原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询问原告为什么现在才起诉,为什么当时不制止被告搞开发建设,原告表示因为当时说村集体在旅游开发公司占60%的股份,所以也就同意由被告占用原告承租的地块搞旅游开发。现在村集体在公司的股份没有了,成了王某某个人的公司,所以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原告在庭审中还谈到原告在被告七星度假村成立时集资1000元入股,因公司一直没有分红,所以在2007年从七星度假村退股,公司退给原告入股本金及红利共计1300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党员大会记录、领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七道河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又同意村集体将其承租的土地收回进行旅游开发,并领取了补偿款,应视为原告与村集体已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坚持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搞旅游开发,因与党员大会记录及原告本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曾昕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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