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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挪用资金案

时间:2005-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刑二终字第1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东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东营市远创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河口区区长助理,住(略)。2004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尹某,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挪用资金一案,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查明上诉人王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同时,未对王某某是否谋取个人利益的情节进行核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宋国蕾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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