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麋鹿苑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三岛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麋鹿苑国际交流中心(组织机构代码:x-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南苑南海子麋鹿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岛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大有庄三海子X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原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麋鹿苑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麋鹿苑交流中心)与被告北京三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麋鹿苑交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麋鹿苑交流中心诉称,原告系提供休闲度假、商务交流服务的事业单位。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可先于原告处消费,而后结算。2008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欠款x元,同时承诺将于2008年12月31日前清偿。然而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三岛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三岛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初开始,三岛公司在麋鹿苑交流中心消费,麋鹿苑交流中心同意三岛公司先消费后结算。截至2008年11月27日,三岛公司未结清的款项为x元。由于三岛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麋鹿苑交流中心向三岛公司发出催款函,希望三岛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结清拖欠的款项。三岛公司收到催款函,确认了欠款金额,同意按催款函上约定的期限还清欠款,并在确认函上加盖了公章。三岛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催款函、确认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三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三岛公司已在确认函认可欠款金额,并同意还款,但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麋鹿苑交流中心要求三岛公司支付欠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三岛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麋鹿苑国际交流中心服务费七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七元,由被告北京三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彬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