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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乙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马某乙抢劫一案,由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27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理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2011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乙窜至南阳市X区X路鸿德百货步行街北头“谜底”专卖店内,手持一块砖头威胁店内人员,抢走店内顾客100元和二名营业员现金140余元及山寨夏普手机一部。

二、2011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水利局楼下“利郎”专卖店,持刀威胁强行撬开抽屉抢走店内营业款24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部。营业员邢某反抗时,马某乙持刀将邢某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邢某伤躯干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三、2011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中心广场鸿德步行街东北角“J0J0”童装店,持刀威胁营业员,抢走营业款2000余元。

四、2011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酒酒”服装店内,持刀威胁营业员,抢走营业款1600元。

五、2011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巴拉巴拉”童装店内,持刀威胁营业员,强行撬开抽屉抢走营业款300余元。

六、2011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鸿德百货步行街中间“片断”专卖店内,持仿真手枪、弹簧刀威胁营业员,强行撬开收银台抽屉,抢走现金400余元。

七、2011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朝峰服装店内,持仿真手枪及弹簧刀威胁营业员,抢走现金200余元。

八、2011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七匹狼专卖店,持仿真手枪威胁营业员打开抽屉,抢走现金700余元。

以上赃款及赃物销赃获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蒋某、邢某、王某丙等人的陈某;3、证人闫某、陈某X、杨XX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物价鉴定结论;5、辨认笔录、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某,对起诉指控没意见,我认罪。但我主观并没有伤害被害人本意,造成的也只是轻伤。我愿意缴纳罚金和退赔受害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乙窜至南阳市X区X路鸿德百货步行街北头“谜底”专卖店内,手持一块砖头威胁店内人员,抢走店内顾客100元和营业员蒋某、杨XX现金140余元及蒋某的“山寨夏普”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50元出售。价格经鉴定,夏普手机价值315元。

二、2011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水利局楼下“利郎”专卖店,持刀威胁并强行撬开抽屉,抢走店内营业款2400余元及营业员邢某的“三星”手机一部。营业员邢某反抗时,马某乙持刀将邢某右肋部扎伤。之后,被告人马某乙以500元价格将手机出售。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邢某伤躯干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价格经鉴定,夏普手机价值1261元

三、2011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中心广场鸿德步行街东北角“J0J0”童装店,持刀威胁营业员王某丙,抢走营业款2000余元。

四、2011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酒酒”服装店内,持刀威胁营业员吴XX,抢走营业款1600元。

五、2011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巴拉巴拉”童装店内,持刀威胁营业员王某丙,强行撬开抽屉抢走营业款300余元。

六、2011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鸿德百货步行街中间“片断”专卖店内,持仿真手枪、弹簧刀威胁营业员陈X、宋XX、马X等人,强行撬开收银台抽屉,抢走营业款300余元。

七、2011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朝峰服装店内,持仿真手枪及弹簧刀威胁营业员高XX、罗X,抢走营业款200余元。

八、2011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窜至南阳市X区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七匹狼专卖店,持仿真手枪威胁营业员张X、吴X打开抽屉,抢走现金700余元。

以上,被告人马某乙抢得现金7740元,物品价值1576元,共计9316元。所获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

2011年2月1日我从东莞乘火车来南阳准备找我之前的女朋友,来了之后见了几次面,因为在谈论结婚的问题上对方要求我买房买车,但是我也没有钱,所以没有谈成,我们就分手了,但是来了之后我带的钱花光了,想回家没有路费,在2011年的2月13日的晚上去抢劫了一家服装店,抢了点钱后但是没有回家,然后就一直在南阳待下去了,随后因为没有钱又接连抢劫了几次,一直到今天晚上被你们抓住。

我一共抢劫了八次。第一次是2011年2月13日我到南召去见了几个朋友喝点白酒后从南召坐班车回到南阳,身上剩十几块钱,我在路边想了很长时间,决定去抢点钱,走到中州东路的利郎专卖店门前,当时大概晚上9点多了,路上人少,利郎店门还在开着,就在路边捡了块砖头准备进去抢钱,但是我看到店里面人太多,还有几个男的,我想了一下就没有进去,然后我又沿人民路往北沿鸿德走到快到天桥的时候,在最北边的一家服装店门前,我看到里面只有三个女的,我把砖头放在口袋内先进店转了一圈确定店内就三个女的,然后出来,又转身进店,就对三个女的说:“钱在哪里”三个女的愣住了,没有说话,我又再次说:“快点拿钱,要不然我要伤人了!”说着我把砖头拿出来,我走到柜台附近,看到柜台上放着一部手机,我就把手机拿过来装在自己口袋内(手机卡后来我又给那个服务员了),又问她们要钱,三个女的其中一个是来买衣服的顾客,她把自己钱包内的一百元钱拿出来给我,我走到柜台里面想把收银机的抽屉打开,但是抽屉在锁着,我看到旁边放着一把剪刀,我用剪刀撬了几下没有撬开,有个女服务员在抽屉下面拿出来一卷零钱给我了,我看到那个女顾客的一张某行卡在柜台上放着,我就把卡拿起来问那个女顾客:“这个卡密码是多少”那个女顾客说:“密码不会对你说的,不中你把我弄死吧。”然后我就把卡放下又把女顾客的钱包拿起翻了翻,里面确实没有钱了,我就准备走,走了两步,我回过身给三个女的跪下了,我对三个女的说:“你们别报案,你们要是报案了,我住进去了(被抓住了)也会回来找你的。”等威胁她们的话,还说:“我确实遇到难处了,要不也不会出来抢劫。”说完我就出门往北回我住的旅社了,在红都百货附近的诚信旅社。我回旅社之后查了一下钱数,一共抢了二百零几块钱还有一部翻盖手机,金属黄色。手机我在身上放了两天后身上没钱了,路过新华城市广场汽车站门口北边我看到一家回收手机的门店,我进去把手机卖了50块钱自己花了。

第二起是在第一次作案后的四五天后,身上的钱花完了,就准备再抢一次,当天上午我到火车站广场南边华恩大厦门前一个地摊上买了一把折叠刀,为了抢劫做准备,这把刀就是今晚你们抓住我时身上带的那把。当天我还是先在大街上乱转,大概下午3、4点钟时走到中州中路银都建国酒店的东边路南一家利郎专卖店时,看到里面人少,里面就两个女营业员,那个位置还偏,我先进店去看了一下环境,还装作买衣服试了一件衣服,然后出来了,就认准这家店了,我就在店门口附近转悠,一直等到天黑透了,大概晚上6、7点钟的时候,天黑了我进到店内,当时刀子在右边裤子口袋内放着,我把手放在口袋内拿着刀子,发现店内只有一名女服务员,我进去之后那个女服务员就过来招呼我,我先问她:“我今天下午试的那件衣服呢”那个女服务员就过来找,我就上前一把抓住那个女服务员的手,问她:“钱在哪儿放”那服务员说:“没有钱!”然后我把刀拿出来打开,一把把她推开,走到柜台前翻抽屉,那个服务员过来阻挡我翻,我就把服务员按倒在地,并踢了她头部踢了一脚,然后看到柜台上放着一部手机,直接把手机拿走放在我口袋内,然后去翻第二个抽屉,但是打不开,我用刀子把抽屉撬开,在抽屉内一个纸盒内有一沓现金,我抓起来拿在左手里,这时那女服务员起来了,再次阻止我,用手拽着我的左手把我按在桌子边并大喊:“偷东西了!”我听到她喊,就用力把她推开往门口跑,但是那个服务员又从后拽住我的左肩膀,我挣脱不开,我往左一侧身用左手拿刀朝那服务员刺了一刀,那个服务员把手松开了,我就跑出门口,那个女服务员也追出门来还大喊:“抓小偷,抓小偷!”不知怎么了,那服务员好像摔倒了,我趁机沿路往西跑了,跑到银都建国东边小路往南跑了,跑到一条大路上后坐出租车到南阳师院西区对面二楼一个网吧内,到洗手间内查了一下抢的钱,一共两千四百多元钱,然后出网吧到旁边的万德隆买点东西后坐出租车回到当时的住地,在永安路中断桥东头一家旅馆叫亚飞旅馆。这次抢的是一部三星直板金属黄色手机,还有现金两千四百多块钱。手机在7、8天后钱花完之后我准备再次到商城汽车站去卖的时候,在工业路上看到一个骑电动车回收手机的男的,我把他叫住,问了他一下,后来五百元钱卖给他了。

第三次时间隔得比较长,中间没钱时还在新华东路的牵手网吧住过好几天,大概是在3月份了,距离第二次作案有10来天时间了,还是因为身上的钱花光了,在大街上乱转,晚上8点以后走到中心广场西北角往南有一家卖儿童服装店,旁边的店基本上都关某了,我从门口看了一下店内只有三个女服务员,我在门口等了20多分钟,就进到店内,先把刀拿出来打开,对她们三个人说:“把钱拿出来!”然后我走到柜台前,拿刀对着靠在柜台边上的服务员,并推了她一把说:“赶紧把钱拿出来。”然后她把柜台抽屉的钥匙给我,我拿钥匙把抽屉打开,里面有个夹子夹了一沓钱,我把钱拿出来放在口袋内,对她们三个说:“都别动!”然后我就出门跑了,跑到鸿德百货穿过停车场跑到中州东路上打个出租车又到南阳师院西区对面二楼那个网吧,还是在洗手间查的钱,一共一千四百多块钱,然后又打出租车回到新华东路的牵手网吧上网去了。

第四次是在第三次作案后的四、五天后,身上的钱再次花光了,就准备再次抢劫。大概在晚上8点多点,转悠到中州东路南侧的酒酒女装店,这个店位置比较偏,旁边是卖水立方酒的门店,这个服装店我去看过几次,前几次没有抢成,这次先到门口看了一下,门口也没行人,店内只有两个女服务员,我就直接推门进去,那两个服务员过来接待我,我对她们说:“都别动,先坐着。”其中一个服务员对我说:“你有啥说!”我对她们说:“把钱拿出来!”接着我就把刀从口袋内拿出来打开,对着她们,她们看到刀就想跑,我就堵在她们前面说:“都别跑!”然后对她们说:“我是杀过人的,我不想伤害你们,我就想弄点钱走!”然后一个女服务员把柜台抽屉钥匙给我了,我打不开,又让给我钥匙那个女服务员把抽屉打开,里面放了一沓钱,我把钱拿出来装在口袋内然后就跑了,往西跑到解放路往南跑到新街往西,从杨某后坑又到中州路,在大统门前拦了出租车转了一圈之后回到我当时在民权街北头的旅店了。这次抢的是现金一千六百余元,其它也没什么。

第五次是在第四次抢后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同样是钱花光了,这个店在中州东路第五小学西边,是卖儿童服装的叫巴拉巴拉儿童服饰,这个店我也注意很久了,有次在门口过看到里面就三个小姑娘,当时就觉得又有的抢了,所以这次就选中了这个店,当时在晚上8点多,我进店后发现就一个女服务员在店内,我进门走到她身边,从口袋内把刀拿出来打开,对着她说:“赶紧把钱拿出来!”那服务员说:“店长没有在,我没有钥匙!”我看了一下,旁边的台子上放了几把钥匙,我试了一下,都不是,我就用刀撬了一下,把抽屉撬开了,抽屉内平放了一沓零钱,最大面值贰拾的,我正在拿钱时进来一个小孩,等我把钱拿出来放口袋内又进来两个大人一男一女,像是买东西的,他们看到这情况还问了一句:“这是咋回事”那个服务员说:“抢劫啦,抢劫啦!”她喊的时候我就往店外跑了,我跑出去后那个顾客好像还追了几步,我往西跑到和平街往北又往西,从鸿德停车场跑到人民路拦出租车去南阳师院了,那时我已经又在师院西区西边的金源旅馆住下了。这次现金大概一共300多块钱,而且都是零钱,最大面值二十元,也就一张某十的,余下的都是十块、五块还有一把一块的零钱。

第六次就是2011年4月2日抢的鸿德百货步行街片断服装店,当时也是身上钱花光了,在当天晚上8点多,转悠到鸿德百货滨水步行街北头,快到我第一次抢的那个店的时候,我看到片断服装店内有监控摄像头,当时就决定抢这家了,当时也是厌倦抢劫的生活了,就想让摄像头把我照下来,好让警察早点抓到我,我也解脱了,不用天天担惊受怕,不用再漂泊了。当时在店外看到里面有两名女服务员,进去后看到三个,我先问她们:“你们店长呢”她们说:“店长不在!”然后我在店内走了几步后,把别在腰上前几天买的玩具手枪拿出来对着她们,说:“把钱拿出来,要是没有钱,咱一块上路(威胁要杀她们)!”然后我走到柜台里面,想打开抽屉,但是打不开,就把小刀拿出来撬,也没有撬开,这时看到钥匙在柜台上放着,我就用钥匙把抽屉打开,里面有个红钱包,在钱包内翻出来一沓零钱,我对他们说:“就这么多”她们说:“钱让店长拿走了!”我不相信,又翻了翻抽屉,没有发现就走出柜台,在柜台前我想想还是不相信,又再次拐回柜台内打开抽屉,把抽屉内一个数码相机拿出来,打开包看了看,里面也没有钱,又把相机放回去,然后就走出柜台了,对那服务员说:“今天要是有个男的我就一枪打死他!”我就想吓唬吓唬她们,怕她们喊,我还对她们说:“我恨你们南阳人,看你们啥时候能抓住我!”然后我就出门往北了,在天桥下打出租车回师院金源旅馆了。在抢完巴拉巴拉三四天后在新华城市广场地下室一个玩具店内看到的,当时想着我拿个刀都没有人敢反抗了,拿把枪不是更能吓唬住人。所以我就买了一把仿真枪,型号P820型,掏了28块钱。这把抢就是我用来抢劫的,一直在我身上放着的那把枪,也就是你们今天抓住我的时候我带的那把枪,黑色,比较沉,铝合金材质,发射塑料BB弹。这次抢了四五百块钱的现金,没有一百元面值的,最大面值是五十元。

第七次是2011年4月5日晚上7点多,在朝峰服装店西边一个女装店,这个店我之前也注意过,也来看过,当天晚上7点多,我直接进到店内,从上衣口袋内把枪拿出来对着两个女服务员,还没说话,两个女服务员就蹲在地上了,我走到柜台前问:“钥匙在哪”她们说:“就在柜台上。”然后我拿钥匙把抽屉打开,里面是一个夹子夹了一沓钱,我问她们:“就这么多钱啊”她们说:“就这么多,今天没卖着衣服!”我又把下面的两个抽屉翻了翻,没有找到钱就直接走了,往西到解放路X街,在新街中段往北又到中州路上,拦个出租车回师院金源旅馆了。这次抢了大概300多元的现金,也都是零钱,面值最大是五十元的。

第八次就是今天晚上,就是2011年4月7日的晚上7点多,在7日下午4点多起床后转悠到文化路X路交叉处,到西北角的一楼一个网吧准备上网,但是在收银台柜台上看到了公安局发的悬赏协查通报,看到了我的照片,当时就从网吧出来想走,但是身上也没有钱了,我返回金源旅馆,向店老板借了一百元又返回市内,准备抢最后一次弄点钱走,大概到了晚上7点多,我在文化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七匹狼店门口过了一趟,看到里面没有顾客,只有几个服务员,我进去后转了一圈之后确认没有顾客,我一扭身把衣服里面口袋内的枪掏出来了,并推着招呼我的那个服务员往柜台去说:“走”,走到柜台边后对服务员们说:“把钱拿出来”。其中一个女服务员把抽屉打开,里面夹子夹了一沓钱,我把钱拿出来问她们:“就这么多”服务员说:“今天都没有卖什么衣服。”然后我拿着钱就跑了。走到市政府门口拦辆出租车回到金源旅馆,在旅馆收拾了一下东西后直接拦出租车到建设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的美洁旅馆登记住下后,在门口吃了饭,然后到附近的鲲鹏网吧去上网,刚上了一下就准备走,但是刚走到门口就遇到你们警察了,就把我抓住了。这次现金七百多块,两张某百面值的,两张某十面值的,其它都是零钱了。

我上网绝大部分用的是一张某捡的身份证,大概就是在我这次来南阳后身上的钱基本上用完之后没钱住旅社了,就睡网吧,在新华东路九亿星空网吧的一个包厢的键盘下面放着的身份证。后来我上网基本上就用的这张某份证,身份证名字叫王某丙,就是我身上带的那张某份证。

(1)被害人蒋某的陈某:

蒋某陈某与杨XX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被抢走几十元钱和一部夏普山寨手机,一名女顾客被抢走100元钱,杨XX被抢走70元钱,因店内营业款老板已经拿走。

(2)被害人邢某的陈某:

2011年2月18日19时许,我一个人在店里,店里当时是两个人,另一个女孩出去买东西,这时来一个男顾客说把我前几天试的衣服拿出来,我就放下手机拿衣服,他突然拿出一把刀对着我说把钱拿出来,我说没有钱,他说钥匙里我说没有钥匙,他把我按倒在地,用手里刀撬抽屉,撬开后把抽屉里的钱盒子拿出来,我从地上起来和他夺盒子,在夺的过程中他用刀扎我右侧肋处一刀,然后我松手那个男子跑了,当天营业款在盒子里放着,共2480元钱和我一部三星手机被抢走。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某:

2011年3月14日20时许,我和两个店员在店里,一个男子突然携带一把刀来抢劫,该男子进屋后直奔收银台我这边,迅速将刀架在我脖子上,并说快把钱拿出来,他便用另一只手翻抽屉,找到钱后便拿走了,同时他把我手机拿走了,他抢钱后要走,我央求他把手机留下,他同意了并威胁我们不准报警,否则便弄死我,营业款还没有来得及算帐,大约有2100元。

(4)被害人吴XX的陈某:

2011年3月24日20时许,我和陈X在店里准备关某,这时一个男子进入店里,该男子进屋后直奔收银台我这边,然后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指着陈X说把钱拿出来,陈X害怕没有吭声,这名男子拿着刀指着我让我把钱拿出来,我当时在收银台的电脑边站着,这名男子就拿刀撬收银台的抽屉,没有撬开问我要钥匙,怕他伤害我和陈X我就被迫把放在另一个抽屉的钥匙出来,他就把钥匙夺过去把收银台抽屉打开,把抽屉里的营业款有1675元拿走。

(5)被害人王某丙的陈某:

2011年3月30日19时许,当时我一个人就在中州路巴拉巴拉服装店里,然这时进来一名男子到收银台内威胁我说把钱拿出来给我,这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让我把收银台抽屉打开,我说没有钥匙,这名男子就拿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把抽屉里的360元现金都是零钱拿走。

(6)被害人陈某某陈某:

今晚20时40分许,我和同事马X、宋XX在招呼生意,这时进来一个人,从身上掏出一把黑色手枪,指着我们,说把钱掏出来,说了几遍,我们都没动。他自己拿出一把刀,然后去撬收银台抽屉,他看抽屉旁有钥匙,就把抽屉打开,把里面钱拿走了,走的时候,他还说,你们南阳人,不说了,用枪指了指自己脑袋,又回身问我们,你们没事吧,我们也没有搭理他,他就出门了。我们看他的枪像是假的,也没怎么害怕,抢走了大概300多元零钱。

(7)被害人罗某陈某:

今晚20时40分许,我和同事高XX在朝峰服装店营业准备8点30分关某,大约19点30分左右,进来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右手拿一把黑色手枪,指着我和高XX威胁说你们都别动,动了打死你们,我和高XX蹲在地上,这名男子朝收银台走过去并问我和高XX钱在那放,我们没有回答,这名男子把收银台的抽屉打开拿走200余元现金,问我和高XX就这么点钱,高XX说今天没有生意就这名点钱,后来这名男子出门往西走了,我和高XX就报警了。

(8)被害人张某陈某:

今晚7时20分许,这个男子进到我服装店看服装,我店员闫某(又名闫X)就跟着那人后边讲解,当这个人转到南边时从上衣左侧内兜掏出一把枪,对闫某说别动,然后拉着闫某某左胳膊来到收银台前边,我在收银台站着,那个人就对我说把钱拿出来,并用枪指着我,我害怕就打开收银台抽屉,然后那个人就直接将抽屉里用钱夹子夹着的钱拿走,又将钱夹子扔到抽屉里,并用枪指着我们倒着走的,然后我们就报警。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XX的证言:

2011年2月13日21时许,我和蒋某准备下班,但店里有一名顾客,这位顾客挑选好衣服准备结帐,进来一个男的说钱,我们都愣住了,那个男的手里拿半块砖,那个男的让蒋某把收银刷卡机下边抽屉打开,我们说没有钥匙,自己拽抽屉没有拽开,他看到桌子上放了把剪刀,他拿走左手里,对我们说信不信我杀了你们,蒋某快吓哭了,他又问那个女顾客要银行卡密码,那个女的说不知道,那个男的自己在桌子上翻了一下,那个女顾客钱包内有一百元和蒋某钱包内几十元钱他都拿走了,蒋某说你把我手机拿走吧,反正不值几个钱,蒋某把手机卡拿出来那个男的把手机拿走了,蒋某看他还不走就对我说你有钱了也给他,我就把我的70元钱拿出来让他拿走了,那个男的拿走后很无奈对我们说,我也没有办法,我也是被人骗了,然后就给我们跪下,说真是出于无奈,你们别报警,我们对他说总共不到300元钱,我们不报警,那个顾客说我也能理解,后来那个男的出门往北走了,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邓XX的证言:

2011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我出去买东西大约有5分钟,我看见一男一女进到店里,我也跟着进去,那个女顾客说咋被抢了,然后我看见邢某在收银台的地上蹲着,我问咋回事她说被抢了,我赶紧扶她起来,看见外套有一个刀口还在流血,然后我就拨打120和110报警,当时营业款2000余元和她一部手机被抢走了。

(3)证人王某丙、郭XX的证言:

证言与王某丙陈某基本一致。

(4)证人陈某某证言:

陈X证言与吴XX陈某基本一致。

(5)证人宋XX的证言:

宋XX证言与陈X陈某基本一致。

(6)证人马某丁证言:

马X证言与陈X陈某基本一致

(7)证人陈某X的证言:

2011年3月31日下午,我在新华城市广场地下商场出售给,容貌似这个悬赏公告上面这名男子一把P820型仿真手枪,售价28元,店里有销售记录。

(8)证人高XX的证言:

高XX证言与罗X陈某基本一致。

(9)证人关某、闫某某证言:

证言与张XX述基本一致,证实被抢走770余元。

4、鉴定结论

(1)价格鉴定书:

夏普P920(仿版)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15元;三星x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261元。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邢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4)审查鉴定书:

根据公安部2007年X号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从马某乙身上搜出作案工具刀具一把,该送审刀具属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2008年2月22日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马某乙身上搜出作案工具枪支一把,该送审枪支属仿真枪。

5、书证

(1)火车票:

证明:2011年2月1日10时许马某乙从东莞446次火车到南阳。

(1)户籍证明:马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杨XX、邢某、王某丙、吴XX、陈X、罗X、关某等人均指认出被告人马某乙系实施抢劫犯罪者。

(3)扣押物品清单:

2011年4月7日在马某乙处扣押仿真手枪一把,匕首一把、身份证两个、火车票一张、现金670元。

(4)华X地下室销售记录一份及照片:

2011年3月31日陈某X第四次销售仿真枪一把价值28元及仿真枪照片。

(5)悬赏公告:

2011年4月8日经过陈某X确认悬赏公告上的男子照片,就是在其店买枪的人。

(12)照片:

马某乙2011年4月2日在鸿德百货步行街片断服装店抢劫时的视频截图;马某乙在民警带领下指认抢劫现场照片。

(16)抓获经过:

2011年4月7日23时许,新华分局民警在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一网吧将马某乙当场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对于犯罪数额,在本院认定的第六起犯罪事实中,“片断”营业员陈X、宋XX称被劫财物300余元;马X不知款项数额。据此,该起犯罪数额应以300余元认定,被告人抢得现金数额应为7740元。被告人到案后对于本人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和主动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当庭表示愿意退赔给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缴纳罚金,但未实际履行,故对其辩某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马某乙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本案被害人财物9316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上述罚金缴纳、退赔被害人财物,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刁德顺

审判员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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