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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神州数码大厦4-X层及X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志鹏,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政府北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负责人。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注册登记信息,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否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主体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幼亭

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人民陪审员王清根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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