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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乙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某,(略)为XX省XX市X区,现住(略),2010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因患重大疾病,同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某丙,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乙诈骗一案,由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株检公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乙及其辩护人邹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乙为偿还欠款,自2009年至2010年9月唐某乙虚构收购废铁、承接储备煤、做铜生意等事实,采用借某的形式骗取李依宁等人投资,致使被害人共计七百余万元损失无法挽回。2010年11月21日晚,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借某、借某协议、银行凭证、相关证明等书证。

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乙对起诉指控其犯有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没有异议。但认为有的被害人的钱已大部分归还,如罗某钱已经还清了,王某青的钱还了20万元的息,现最多还欠她十万余元,收废铁的刘某己,也还了不少钱给她,但借某没有改过,故欠她最多不到20万元了。

其辩护人邹某丙辩称:“被告人唐某乙实际犯罪所得的数额应当减去其归还的本金和支付的高额利息以及回报数额;唐某乙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年岁已高,又患高血压三期,高心病,高血压脑动脉硬化,腔梗等严重疾病。故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准许被告人唐某乙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15日,唐某乙向李依宁虚构处理智成化工废铁的事实,以高额利润诱惑其投资40万元,一个月后唐某乙将40万元本金及8.8万元利润支付给了李依宁。同年8月至9月,唐某乙以上述借某及诱惑,骗走李依宁1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李依宁的报案陈述,证明2010年3月15日左右通过宋某某认识了唐某乙,并获知唐某乙智成化工关系好,可以做到智成公司里的废铁生意,现在唐某乙中缺少资金,想邀他一起做废铁生意,之后双方多次见面谈生意。当时唐某乙讲做生意资金不足,要我和宋某某出40万,我在2010年4月6日取了40万存到唐某乙在商行帐号里,帐号是(略),唐某乙承诺业务15天内完成,但她在15天内没有归还40万,在我们不断催促下,她分四五次归还了本金40万以及利润8.8万。在做完这次业务后,我和宋某某对唐某乙还是非常信任的,唐某乙也经常约我们出来喝茶,告诉我们智成化工还有废铁要卖,到时候我们可以继续合作,之后唐某乙说这笔生意需要180万元,她手中没有资金,要我和宋某某出钱,口头约定三人利润平分。在我们口头约定好后,我带着收废品的陈老板和唐某乙一起到智成化工废品堆放点看过两次,并和陈老板签订了收购废品的合作协议,因智成化工被柳化集团收购了,所以协议上写的是从柳化集团购得壹仟吨废铁,实际就是智成化工的,陈老板弟弟陈建中付给我叁拾万作为定金。2010年8月上旬,唐某乙说要交30万押金,我按唐某乙的要求于8月X号左右将30万付到他帐上,到9月份,唐某乙说智成化工的地磅修好了,可以拖废铁了,要我把余款150万付到智成化工,9月X号,我和宋某某按约定到X号门,把钱转到唐某乙帐户,唐某乙再到智成化工去刷POSS机转到公司,过了一会唐某乙说公司POSS机坏了,把钱转到智成化工财务部副部长邓某某帐号,我们同意了,办完手续后唐某乙把盖有财务章的180万的收款收据给我们看,并说下午凭收据办动火证,中午一起吃饭时唐某乙写了张180万的借某,9月X号我们找到唐某乙去拖废铁,她说先去办动火证,到下午我们就联系不上她了。9月X号我们再次把唐某乙约出来要求提货,唐某乙又说柳化集团的人来了,不能办,我们已经怀疑唐某乙了,要求退款,唐某乙把一张70万元的废铁收款收据给我们,并把她的身份证作抵押,说下周一就把180万退给我,我们在X号和X号见过两次面后就再也没联系上唐某乙了;

②借某及银行取款凭条,证明唐某乙以借某的形式于2010年9月8日从李依宁处拿走180万元;

③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乙2010年虚构废铁生意骗取李依宁投资40万并分了8.8万利润,取得对方信任。2010年8月上旬唐某乙仍以做废铁生意为由骗李依宁投资,李依宁先交30万元押金,9月8日李依宁、宋某某与唐某乙一起到了智成化工交废铁款,将150万元余额转给唐某乙。唐某乙向李依宁出示了动火证以及收款收据并打了180万元借某;

④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我认识唐某乙有十多年了,但与她没有经济往来,2010年9月X号唐某乙找我说借某商业银行的卡转笔钱,我想没什么问题就通过我的存折帮她转了150万元,当时跟唐某乙一起的还有两个人,其中一人叫她“唐某乙”。唐某乙一张180万元的收款收据也不是智成化工开出的,上面盖的章也是假的;

⑤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9日唐某乙要沈某某帮忙开一张动火证用于向他人催款,实际唐某乙当时并无动火项目;

⑥银行存、取款凭条、进某、收款收据,证明唐某乙通过智成化工收取李依宁的款项;

⑦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保卫消防部出具的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证明该部沈某某应唐某乙的要求开具的一份监火人为李依宁时间为2010年9月9日的动火证;

⑧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其与上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符。

2、2010年5月至8月,唐某乙虚构做储备煤生意、铜生意能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邀欧阳勇、汤某夫妇投资,并许以高额回报,骗取欧阳勇、汤某共计116.6万元,期间以分红形式归还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汤某、欧阳勇的报案及陈述,证明几十年前唐某乙的儿子喉咙卡了东西被我老婆抢救过来了,这样我们就认识了,2010年4月,唐某乙突然找到我老婆说感谢,要报恩,邀我们一起做生意,我们认为她肯定不会骗我们,5月X号,她要我们投资50万元做煤生意,我们先通过工行转了20万元给她,她说以自己四层的私房作抵押,但房产证没给我们,她向我们写了张20万的借某协议。5月X号我要唐某乙退还之前交的20万,之后我又转了45万到她的帐户,她又向我写了张30万的借某协议,6月X号我又转了5万到唐某乙帐户,7月X号唐某乙打电话给我说还需要20万,我又通过工行转了18万到唐某乙帐户,另外取了2万现金凑齐20万给她,唐某乙写了张20万的借某协议给我。8月初唐某乙找到我老婆要合伙做铜生意,8月X号,我老婆借某10万给唐某乙,唐某乙打了张10万的借某,之后我又拿了16万现金给唐某乙,唐某乙又打了张16万的借某。8月X号,唐某乙又找到我借某,我又借某20万转到她帐户,她写了张20万的借某给我,之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唐某乙总共给我分了两次红,共4万元,本金一直没还;

②借某6张,证明唐某乙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8月23日先后向欧阳勇、汤某夫妇借某116.6万元的事实;

③银行存、取款凭条,证明欧阳勇向唐某乙先后转账118元的情况;

④被告人供述,其供认我以各种借某向欧阳勇、汤某夫妇“借某”,总计骗取了他俩116.6万元,有6张借某协议,是我亲笔所写,内容也是真实的,是实实在在的本金,不含利息。其中2010年5月19日、5月20日的两张借某金额分别为20万、30万的借某协议金额为50万元。这是向欧阳勇先借某一笔20万元后我又还了,他再“借”给我一笔45万元和一笔5万元后综合起来形成的50万元的借某协议。2010年7月25日向欧阳勇借某20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某协议,2010年8月10日向汤某借某10万元向她写了借某。2010年8月11日向欧阳勇借某16万元向他写了借某。2010年8月23日向欧阳勇借某20.6万元,并向他写了借某。借某上所写的金额就是我骗了欧阳勇、汤某的钱的数额。

3、2010年9月唐某乙虚构收废旧不锈钢生意,谎称能能获取高额利润,但自身资金不足,以此为借某向邹某和借某,并许以高息进某诈骗。2010年9月11日唐某乙通过邹某和向王某丫借某诈骗5万元,2010年9月12日唐某乙通过邹某和向易继维借某诈骗30万元。在2010年期间唐某乙长期用邹某的信用卡透支套现3万元。总计诈骗3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邹某丁的陈述,证明2006年我在马家河信用社当主任时认识了唐某乙,2010年9月,唐某乙找到我说有一笔废旧不锈钢生意需要借某,我找到易继维,之前易继维借某钱给唐某乙,还有9万元未还,易继维不相信唐某乙,要我打借某给他,我按本息一起48万元打了借某,之后听说唐某乙跑了,借某到期后我还了40万给易继维。另外9月份我还帮她找王某丫借某5万元,也是我打的借某,加上我借某她的3万元,唐某乙一共骗了我48万元;

②借某2张,证明唐某乙先后向邹某和借某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供述,供认2010年9月11日借某5.7万元的借某就是通过邹某和从王某丫手中借某5万元,还有7000元是利息,一起写在借某上了。2010年9月12日借某48万元的借某实际上是通过邹某和向姓易的借某30万元。因为在此之前我还通过邹某易借某20万元,还了11万元后尚欠9万元。再次借某时易讲可以借某我30万元。但是前面未还的9万还要算1万元利息(合计10万元),加上这次借某30万元合计算借某40万元给我。因我急需要钱,马上就答应了,而且还同意这40万元按1角的月息付利息。借某两个月是8万元利息,我就打了一张40万元按1角的月息付利息。借某两个月是8万元利息,我就打了一张48万元的借某给邹某和。另外我借某邹某和的信用卡套取了3万元现金,这3万元我是没有给他打借某的。

4、2009年至2010年7月间,唐某乙虚构虹莹玻璃厂、智成纯碱车间资金紧张及做纯碱车间废铁、废不锈钢生意资金紧张的事实,许以高息、高利润回报,骗取王某戊167万元,期间分两次返还王某戊共3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明2006年通过邹某和认识了唐某乙后,唐某乙先后四次以玻璃厂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向我借某167万元,她仅仅还了两次18万元,共计36万元,到现在她还欠我131万元,利息至今没有付一分钱;

②借某及银行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唐某乙向王某戊借某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通过邹某和认识王某戊的,我以做生意资金紧张,并许以高息、高回报,骗了戏剧家河乡政府干部桂叔(王某戊)167万元,到案发时还有131万元没有还,其中2010年1朦朦胧胧8日写的借12万元的借某是2009年通过邹某和借某30万元,2010年初还了18万元后所写。2010年1朦朦胧胧5日写的50万元借某及2010年7月3日写的48万元借某都是事实,数额均为本金,不含利息,目前还欠他131万元。

5、2009年2月至6月,唐某乙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许以高息向刘某己借某,骗取刘某己45万元。2010年5月10日唐某乙虚构收购智成化工废铁的生意,要刘某己投资,并许以高额回报骗得刘某己20万元。期间,唐某乙以付息、还本的方式陆续付给刘某己十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证明2009年2月唐某乙以月息1角作回报,向我借某10万元,几天后又以合伙做煤渣生意借某20万,随后又以联系业务等藉口多次骗得我现金,至案发共计骗取65万元,期间陆续还款约10万元;

②借某5张,证明唐某乙先后向刘某己借某65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的供述,供认我从刘某己手中骗得钱后写给她的借某,第一张借某是2009年2月14日这张,是我以做设备资金紧张为由骗了她10万元。第二张(2009年2月20日),第三张(2009年6月4日),第四张(2009年6月15日),是我以帮他联系智成化工的煤渣生意为由分别骗了她20万元、8万元、7万元。第五张(2010年5月10日)是我以合伙做废铁生意为由骗了她20万元,总计骗了她65万元,借某上的金额都是本金,不含利息。刘某己的帐我还过一些钱,付过一些息给她,我零散地给了她9万元左右,但是我没有凭据,所以我和她的账算不清。

6、2010年7月,唐某乙向王某庚虚构收购智成化工废铁的事实,以高额利润回报向王某庚借某,骗取其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在小区门口碰到唐某乙,她问我是否愿意和她一起合伙做废旧不锈钢生意,之后她还带了我和我老公去智成化工厂看货,我又把黄付伟拉进某一起做。7月26日,唐某乙要我们出钱,我们就取了25万给唐某乙,唐某乙打了张25万借某给我,9月10多号我们就联系不上她了;

②借某、银行取款凭条及存折复印件,证明唐某乙向王某庚借某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以和王某庚合伙做智成的废铁生意为名骗了她25万元,后给她写的借某,借某上的金额25万元就是实际本金,不含利息。

7、2009年7月,唐某乙虚构收购智成化工废铁的事实,向文某某借某20万元。一星期后唐某乙称赚了钱并将20万元还给文某某,其中10万元是分红,10万元是还本金,另还打下11万借某给文某某。8月5日唐某乙再次以同样的借某向文某某借某,骗取文某某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7月通过我姨夫文某根认识的唐某乙,她以收购智成化工废旧不锈钢的名义邀文某根和我合伙做生意,每人出10万共20万给她,一星期后按本息归还20万,并打了11万的借某。几天后又以同样藉口借15万,之后无法联系;

②借某1张,证明被告人唐某乙向文某某借某十五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骗了株洲县的文某某15万元未还。我是通过以前在我开的株洲县彩虹玻璃厂做事的文某根认识了他姨侄文某某。2010年7月时我骗文某某讲自己联系了智成化工的废不锈钢处理业务,只是自己还差点钱,向文某某借某20万元,只要一个月就可以分10万元红给他。八月初我再次以做废钢生意为名从文某某手中骗了15万元,这笔15万后来就没有还,也没有分红给他了。

8、2009年12月,唐某乙虚构其承接了株洲市电业局废铜、铁外销的业务,骗取吴某某35万元。期间,以分红的方式付给吴某某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明我通过唐某乙的儿子余军认识了唐某乙,她以合作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09年12月26日左右找我借某,我给了她15万元现金,12月28日我又给了她20万元现金,共计35万元,2010年3月、5月,唐某乙先后两次付了8万元利润给我,每次是4万元,之后她以种种理由推脱、敷衍我;

②借某及合作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唐某乙以合伙做电业局废铜铁的名义向吴某某借某35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骗了住在我家附近的吴某某35万元,先后以分红的形式给了她总计八万元,目前还欠她27万元。在我以做电业局废铜铁的名义骗了吴某某35万元后,为了把骗局做得更像真的就于2009年12月28日和她签了一份合伙做电业局废铜铁生意的《合作协议书》。

9、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12日,唐某乙虚构虹莹玻璃厂资金紧张的事实,向刘某、刘某己夫妇借某,骗取两人共计6.6万元,期间以付息形式支付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刘某、刘某己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唐某乙以儿子开玻璃厂资金困难为由向我们借某两次,共计6.6万元,期间支付了3000元利息后再未付款;

②借某2张,证明被告人唐某乙向刘某、刘某己夫妇借某6.6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骗了以前在我劳务队工作的刘某、刘某己两夫妻6.6万元。刘某、刘某己两夫妻以前都在我的劳务队上班,现已退休。在2009年9月的时候,我以儿子开的玻璃厂资金紧张为由,向刘某、刘某己两夫妻借某两万元,答应按月息3分付利息给他俩。其实当时玻璃厂早就转让给他人了。2010年2月时,我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要他俩把所有的钱都借某我,还是按月息3分付利息给他们。这两口子很相信我,又借某了我4.6万元。我按照3分的月息付过大约3000元利息给他们。

10、2010年6月,唐某乙虚构做废铁生意的事实,以自身资金紧张为借某,并将骗来的叶建安的房产证作抵,向唐某辛借某,骗取其25万元,期间唐某乙付给唐某辛1.5万元利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唐某辛的陈述,证明2010年6月唐某乙向我借某5万元,之后唐某乙又以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借某,以叶建安房产证和土地证作抵押共向我借某25万元,并打了一张25万元的借某,期间唐某乙分4次给了我利息3.7万元,且与唐某乙接触过程中其办事、思维正常;

②借某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证明被告人唐某乙以叶建安的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共向唐某辛借某25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还骗了唐某辛25万元。我本来不认识唐某辛,是向王某盆借某,王某有钱又是向唐某辛借某,有点类似于邹某和那种情况。我在2010年6月向王某盆借某25万元,借某也是虚构了做废钢生意。六月、七月我都付了利息,25万元中有15万是唐某辛的,有10万是王某的。为了算账方便,我们决定把以前的借某都作废,由我统一向唐某辛写一张借某25万元的借某。唐某辛提出要我用东西抵押,我就找到亲戚叶建安,以帮他换房产证的名义把叶建安的房产证骗到了手。在叶建安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叶建安的房产证抵押到了唐某辛手中。在王某盆经手时记不清付了多少利息,后来直接和唐某辛打交道时付了1.5万元利息。

11、2009年6月4日,唐某乙虚构虹莹玻璃厂资金紧张的事实,按月息5分向徐某某借某,骗取徐某某8万元,期间还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我与唐某乙原来是一个单位工作的,2009年6月4日唐某乙以玻璃厂设备改造缺钱为藉口向我借某8万元,约定月息5分,2009年7月15日她归还了2万元给我;

②借某1张,证明被告人唐某乙向徐某某的老婆黄钰骏借某8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向徐某某、黄钰俊两夫妻借某8万元,还了2万元还欠6万元。在2009年6月的时候,我以早已转让给他人的玻璃厂资金紧张找到以前单位同事徐某某向他借某。到2010年7月徐某某催我还钱时,我根本就没有能力偿还,只好是先还了两万元给他。到9月出事后我就躲起来了。

12、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12日,唐某乙虚构虹莹玻璃厂资金紧张的事实,向张某某、周雪莲夫妇借某,共骗得7万元,期间按月息2000元支付过一两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唐某乙原来是我老婆的领导,2010年元月X号和X号,唐某乙以玻璃厂资金困难为由向两次我借某共计7万元,期间付息4000元;

②借某2张,证明被告人唐某乙向张某某借某7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向张某某、周雪莲两夫妻,“借”了7万元。在2010年元月的时候,我急需钱付别人的高息和分红,当时除了找到以前在我劳务队做事的刘某己、刘某两口子外还找了同样在劳务队做过事的张某某、周雪莲夫妇。我同样的是以办厂(彩虹玻璃制品厂)资金紧张为由向他俩借某,我答应按4分的月息(分红)给他们。分两次向张某某、周雪莲借某7万元。我只付过几千元利息给张某某,具体付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本金一直没有还过。

13、2009年唐某乙向王某壬借某总计30余万元,2010年元月唐某乙将以前写的几张借某作废重新写下一张37.5万元的借某。2010年5月13日,唐某乙以投资分红的方式通过王某壬向陈细芬借某20万元。期间唐某乙分两次向王某壬还款1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王某壬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我是2006年左右通过陈建伟认识唐某乙的,当时并没有经济往来。2009年开始,唐某乙以投资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某共计37.5万元,2010年5月唐某乙再次借某时,王某壬从其姨妈陈细芬处拿来20万元借某她。期间王某壬买车唐某乙还了9万,嫁女还了5万(检察卷15-17、公安3卷99-101);

②借某2张,证明被告人唐某乙向王某壬借某37.5万元,通过王某壬的担保向陈细芬借某20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供述,供认我还骗了天元区的王某壬37.5万元。在2009年5、6月份我资金紧张的时候,通过陈建伟认识王某壬。我骗王某壬讲自己开的玻璃厂生意怎么怎么红火,现在要扩大生产要王某壬投资给我,我不仅给她投资的钱按月息4分付利息给她,还按投资的钱分红。我2009年几次向王某壬借某总计30万元左右,后来没钱还,还拖欠了利息,在2010年元月1日将以前写的几张借某作废重新写下一张37.5万元的借某。在2010年5月13日,我也是以投资分红的方式通过王某壬向她姨妈陈细芬借某20万元。

14、2010年2月13日,唐某乙虚构其经营的劳务队要发工资的事实,以资金紧张为由向何某某借某,骗取何某某6.7万元。2010年3月,唐某乙再次虚构做废铜生意的事实,又向何某某借某,骗取何某某10.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我和唐某乙原来是一个单位的,2010年2月13日唐某乙以单位民工要发工资了,她手上没钱,向我借某6.7万元(其中有2万元是她向我妹妹借某,未打借某),3月30日又以做废铜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某10.3万元,共借某17万元给她,她本息均未归还;

②借某2张,证明被告人唐某乙向何某某借某15万元的情况;

③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骗了智成化工原人力资源部的何某长(何某某)17万元。我在搞劳务队的时候认识了何某长,在2010年2月的时候我先是以自己资金紧张,劳务队的民工要发工资为由向她借某6.7万元。这6.7万元里面有2万元是何某长妹妹的,所以我向何某长打了4.7万元借某,另向她妹妹打了2.1万元借某(本金2万元,利息1000元)。到了3月份,我又以做废铜生意的名义向何某长借某10.3万元。

15、2010年2月至7月唐某乙虚构做生意资金紧张的事实,向罗某借某,先后骗取其共计105万元,按月息1角付利息给罗某,其中2010年4月9日唐某乙以朱某某的名义向罗某借某20万元,并用朱某某的房产证抵押。4、5月份,唐某乙归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5万元利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罗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0年2月23日通过介绍认识唐某乙,唐某乙做生意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其借某40万元,之后她又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陆续骗得我45万元,期间归还20万和5万分红。在与唐某乙涉过程中,唐某乙现热情、大方,是一个聪明、精明的生意人;

②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0年4月9日唐某乙以厂里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某产证到“涛宝寄卖行”向罗某抵押借某5万,并由我和我丈夫谭逸仙与罗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某协议,还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某给罗某。我还向罗某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某,该借某上面并有唐某乙作为担保人的签名。我为了帮唐某乙借某,不仅仅是拿了自己家的房产证做抵押,平白无故打了20万的借某给罗某,这些完成后罗某从银行账上转了20万元现金到唐某乙的个人户头上。在与唐某乙交往的三十多年内,未发现其精神状态有异;

③唐某乙向罗某出具的借某6张,证明唐某乙向罗某借某65万元的情况;

④朱某某向罗某出具的借某2张、《房屋抵押协议》1份,证明朱某某为帮唐某乙借某而向罗某出具借某以及与罗某签订《房屋抵押协议》的情况,其中15万元的借某上面有唐某乙作为担保人的签名;

⑤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骗了罗某65万元,是以做生意资金紧张并许诺高息为由向他借某多次,先后借某共85万元,在借某期间陆续还了20万元本金,分了5万元红利给了罗某。我骗朱某某用她的房产证在罗某处抵押,向罗某借某20万元,这20万元朱某某1分钱都没有拿,全部都是由罗某直接给了我。

16、2010年4月间唐某乙以做智成化工废铁生意的借某,并许以高额利润要刘某癸投资,骗取其出资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①被害人刘某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0年4月份,唐某乙以合伙做废铁生意为藉口,要我出资60万,我开始不想出次,但在智成化工看到有废铁和见到财务部长后相信了唐某乙,分两次给了唐某乙60万元;

②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供认我以做废铁生意为名骗了刘某癸60万元。我是通过我同学周光仁介绍认识的刘某癸。在2010年4月间我编造了做智成化工废铁生意的借某,骗刘某癸讲这个生意利润可观,随便就可以赚几十万元钱。但是需要一百多万的本金,自己资金不够要刘某癸借60万元给我,赚了钱后我分一半的利润给刘某癸。刘某癸被高利润吸引了,答应借某给我,但是他也比较小心,提出了几个条件。一是要看到废铁,二是要将钱交到智成公司,三是要到公司财务核实。我写了张60万元借某给他,但实际从他手中拿到钱15万,这笔钱我没还本付息。

综上,被告人唐某乙实施诈骗犯罪16次,诈骗19人,诈骗实得人民币772.7万元。

证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还有:

①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明唐某乙2010年11月21日晚在精神病医院被侦查机关抓获;

②收款收据复印件、财务专用章印鉴,证明唐某乙出示给被害人盖有“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废铁款假收款收据以及该公司财务印章真印鉴;

③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保卫部的证明,证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未与唐某乙发生处理废钢铁业务往来;

④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决议,证明虹莹玻璃厂自2004年12月9日起经营者为唐某乙;

⑤户籍证明,证明唐某乙年龄等基本情况;

⑥转让合同,证明2007年6月1日唐某乙以60万元将株洲县虹莹玻璃厂转让给吴某坚;

⑦智成化工财务部证明,证明中盛劳务公司为智成化工提供厂内卫生清理等业务,并足额支付了劳务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乙因开办纸箱厂亏损而欠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收购废铁、承接储备煤、做铜生意事实的手段,以高息高利润为诱惑,向他人借某,并以后笔借某偿还少部分前笔款借某或部分利息,骗取他人钱财77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某乙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唐某乙及其辩护人邹某丙辩称:“实际犯罪所得的数额应当减去其归还的本金和支付的高额利息以及回报数额”,经审查,本案认定唐某乙772.7万元的犯罪金额是在已经扣除了其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基础上而认定,故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辩称“唐某乙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审查认为,唐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唐某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所得772.7万元钱财除用于偿还欠款或给付他人高额借某利息以及个人开支外,至现在仍未退还,因此对唐某乙不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唐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乙犯罪所得人民币772.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欧阳大志

审判员聂正军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某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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