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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瑞安祥光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祥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X镇X路协作大楼。

法定代表人x,经理。

原告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工业公司)与被告瑞安祥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祥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汽车工业公司提供的被告瑞安祥光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所在地均查无下落。原告汽车工业公司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瑞安祥光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宝忠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人民陪审员解春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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