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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09年10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收件人为王某某的母亲王某阁,后本院又以电话方式通知了被告开庭时间及地点,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与被告在外地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10月5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7月23日(农历)生育长女王某,现由原告父母抚养。2003年2月3日(农历)生育次女王某颖,一直由被告母亲抚养,2005年2月1日(农历)生育长子王某硕,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在外地打工从没有给原告和孩子一分钱生活费。2006年8月14日(农历)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询问农活忙完没有,谁知是一个女人接的电话,并声称她是王某某的老婆,原告向其说原、被告已有三个孩子了,那个女人说三个孩子怎么着,反正你老公不要你了,原告气得将电话挂了。2006年8月15日(农历)原告带两个孩子回到被告家,发现被告和其母亲及一个女人在一起吃饭,原、被告及第三者之间发生争吵,后被告带着第三者走了。原告在被告家等了三个月被告却连一个电话也不打,就此杳无音信,原告无奈带着长女、长子回娘家居住。2008年10月原告准备和朋友做生意,回被告家拿户口本,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已生育一男孩王某恒,并已上了户口。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王某、长子王某硕由原告抚养,次女王某颖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外地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99年10月5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7月23日(农历)生育长女王某,2003年2月3日(农历)生育次女王某颖,2005年2月1日(农历)生育长子王某硕,现长女王某、长子王某硕随原告刘某某生活,次女王某颖随被告母亲生活。原、被婚后于2003年6月共同建造房子一套,其中正房六间、东屋一间、西屋一间、过道一间。2005年2月份购买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无共同债务。2006年8月14日(农历)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并且被告后来与第三者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庭审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暂时放弃后两项诉讼请求,只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法律规定,与他人同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王某、长子王某硕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次女王某颖由被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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