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德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X街X号X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德州鲁能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营运部经理,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经理,系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德州鲁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S.H.E《奇幻旅程》、《动力火车-就是红光辉全记录》、刘某英《我的失败与伟大》、萧亚轩《第五大道》等盗版音像制品已构成对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侵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德州鲁能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S.H.E《奇幻旅程》、《动力火车-就是红光辉全记录》、刘某英《我的失败与伟大》、萧亚轩《第五大道》等盗版音像制品
(二)被告德州鲁能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整,于2005年7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其他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双方各自负担4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徐特夫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泮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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