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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申请复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1970年1月24日。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恒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鹏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信,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不服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石执异字第82-X号、(2009)石执异字第46-X号、126-X号、174-X号、(2010)石执异字第95-X号、131-X号、149-X号、217-X号、218-X号、242-X号、262-X号、27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经协调,申请复议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该案中涉及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恒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阳市鹏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部分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在复议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校对责任人:周小良打印责任人:邓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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