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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与人民日报社华东分社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5-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终字第3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东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宗,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日报社华东分社。住所:上海市浦东实际大道X号。

负责人:于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人民日报社华东分社干部,现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本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略)元,该款项由上诉人于某方签收调解书后五日内通过本院过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15元,本院决定减半后收取2608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于某华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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