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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女。

被告王×,男。

原告林×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伪造文凭,早已失业还欺骗原告,有性功能疾病,又不积极就医,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双方于2009年10月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己的文凭是真的,家务事和家庭开销自己都有承担,正式失业是2009年10月开始的,自己性功能方面没有毛病,双方只是一起去看过不孕不育,分居后双方经常有电话联系,愿意接原告回来,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10月起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并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未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林×要求与被告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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