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章某1。
被告章某2
原告钱某诉被告章某1、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钱某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诉称,两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追加资金的名义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先后将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交给被告章某1,两被告于2008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1份欠条并写明:欠款由章某1借用并由其本人全部承担归还,如章某1本人无力偿还时则由章某2全部承担归还。借款后至今,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讨,但两名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章某2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章某2对被告章某1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章某1辩称,确实在欠条上签字,也认可向原告所借的钱某150,000元,因其现在经营的企业运转不好,经济较困难,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归还原告的借款。
被告章某2未出庭答辩,但庭审后向法庭陈述,确实在欠条上签字,愿意对被告章某1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被告章某1、章某2向原告钱某出具欠条1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上海某公司2005年创业贷款柒万元,钱某个人现金壹拾伍万元,钱某2006年非正规就业贷款柒万元,钱某2个人信用卡:上海银行(卡号:x)、中信银行(卡号:x)、上海招商银行(卡号:x)、广东发展银行(卡号:x)、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信用卡还款金额以还款前卡内所欠的金额为准,因上述所有欠款均由章某1本人所借用,所以将由章某1本人全部归还,如章某1本人无力偿还时则由章某2全部承担归还。被告章某1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
庭审中,被告章某1陈述,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因刚动完手术,原告担心其还款能力故让其儿子也在借条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欠条,银行对账单,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被告章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章某1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某2愿意对被告章某1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章某2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由被告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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