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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09年8月初起,在本市X路X路X号民宅内开设赌场,聚众用麻将牌筒子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招揽赌客,并从中抽头牟利。2009年8月11日晚,当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再次在该处召集10余名赌博的违法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关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黄某乙、关某某、陈某、孙某某、张某某、戴某、陶某某、关某某、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二、查获的赌资、违法所得和赌博用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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