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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奚××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女。

委托代理人张××,女。

被告奚××,男。

原告周××与被告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7月24日,被告谎称出差几天未回家,在自己追问下,被告却住回听潮一村X号X室与自己断绝往来。被告口头上表示同意离婚,却拖着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被告于2009年10月29日书写的声明,以证明被告同意协议离婚。

被告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妥善解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关爱,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原告所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声明虽表明其愿意协议离婚,但本院几次传唤,被告均未到庭,故协议离婚无法进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作出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周××要求与被告奚××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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