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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蔡某离婚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男,197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女,1981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X与被告蔡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高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付至子女18周岁时止;

三、原告每月可探视子女二次,每逢单周周六上午至周日晚上,接送地点为地铁六号线世纪大道站;

四、原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

五、离婚后,原、被告均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章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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