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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0)普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伪造本市闸北区X路XX号XXX室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本市宝山区X村XXX号XXX室的上海市居民户口簿各一本,后一直由被告人马某某本人保管。200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马某某被他人发现携带该伪造的证件。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以上证件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某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某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依法没收。

被告人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某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某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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