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

被告郑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全义独任审理,并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何某某、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郑某某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得知被告有病,使我们的感情破裂。2008年8月我离开被告家,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和被告仍未和好,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带财产归我所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某辩称:我和原告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定亲,从定亲到结婚原告共向我要4万元。另外我有病一事在婚前已向原告说明,并没有隐瞒。2008年原告起诉我离婚未被判离后,我们家多次叫她,主动和好,但原告始终不理。对于原告的再次起诉,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8万元,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8月订立婚约。2006年9月19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年11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接触不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现在被告家的财产有:洗衣机一台、X门柜一套、组合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低组合柜一套、饭柜一个、4把小椅子、2把大椅子、盆架一个、挂衣架一个、自行车一辆,对以上财产原告应得部分自愿放弃不要。原告家的财产有电动车一辆。2008年7月28日,因得知被告有病,原告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2008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有效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原、被告婚姻现状看,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是附条件的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所以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现在被告家的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应得部分归被告所有。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因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现在被告家的财产有:洗衣机一台、X门柜一套、组合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低组合柜一套、饭柜一个、4把小椅子、2把大椅子、盆架一个、挂衣架一个、自行车一辆归被告郑某某所有。现在原告家的电动车一辆归原告何某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全义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龚小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