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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诉郑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詹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君

人民陪审员李业才

人民陪审员周兴军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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