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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安康市公路第一工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

法定代表人程某,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处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荣生,陕西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男,1965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安岚二级路X路段项目部实际施工负责人。

被告陈某,男,1966年7月12日,汉族,农民,福建省南安市X村霞光X号,现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建峰,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原告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承担了安岚二级路XK-79K间的试验路段改建任务,实际施工负责人为李某。期间,原告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租用被告陈某晋工x型轮式装载机一台为其施工。2010年9月21日17时10分,该装载机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为平息事态,二原告共同垫付死者死亡赔偿金22.5万元整。后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关于该22.5万元赔偿金的分担方式无果,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陈某向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李某给付赔偿款x元整,陈某在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下余的租赁费不再结算。

诉讼费467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382.5元,由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李某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叶文玉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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